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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信誉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事业单位

山西信誉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由原临汾地区信誉审计事务所于1999年12月8日经山西省财政厅(晋财会协字[1999]44号)批准脱钩改制而成立。1996年4月筹建,1996年9月挂牌营业,原属临汾市审计局事业单位。现有从业人员38人,其中,注册会计师21人,注册税务师2人,高级管理咨询师6人,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28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8人。
事务所在董事会领导下,设置主任会计师(所长)、总审、副所长、业务经理、审计一、二部、验资部、管理咨询部、办公室、档案室等业务领导岗位和业务执行机构。
经营范围:
1、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2、企业资本金验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4、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审计;
5、经济案件的查证、鉴证;
6、接受政府委派办理相关经济业务与审计业务;
7、经济管理咨询业务;
8、会计咨询、会计顾问、代理记帐等服务业务。
经营业绩:山西焦化集团公司1996、199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临汾粮食系统1991—1997年4月粮食挂账摸底审计、太原铁路分局南铁集团公司改制审计、临汾西郭煤矿企业改制审计、省拨煤炭资金调查审计、全市企业换发贷款证审计、临汾市煤炭局、二轻局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法人经济责任审计、临汾医药系统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审计、全市新登记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证、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验证、晋南木材公司山西电控厂山西橡胶厂的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等各行各业大中审验项目。
2006、2007两年度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全省240多家事务所综合素质品评价工作中分别名列第24名、第22名。

重庆市审计局 政府机关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专业领域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中央、市级政府投资和以中央、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的管理、使用、运营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他项目开展审计。

(六)按规定对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指导和监督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十)与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审计局的业务,组织区县(自治县)审计局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自治县)审计局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规定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人、财、物。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审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山西泰元审计事务所 企事业单位

山西泰元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成立于1984年,是山西省成立最早的审计事务所之一.自建所以来,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办所宗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从严治所、公正执业,以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为已任,充分发挥了事务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1997年山西省审计厅授予“山西省十强审计事务所”的称号。我所系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团体会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册司法鉴定机构。为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太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从事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所在太原市漪汾苑小区拥有独立办公楼,现有工作人员40余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7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人。中高级工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30余人。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为二部一室,即:财务审计部、市场信息部、办公室。其资质、资格情况如下:
    大型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资格(省财政厅认定,晋财会[2002]1071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可承办大、中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从事审计的中介机构。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监审函[2004]35号)选聘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山西泰元审计事务所具体承办的业务项目:
    本所接受有关部门、客户主管部门或客户委托,承办以下业务项目:
一、 审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
四、 对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离任)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 对经济纠纷、经济案件进行鉴定,出具有关鉴定报告;
六、 财务会计及经济管理咨询服务,出具咨询报告或管理建议书;
七、 清产核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书;
八、 受托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报告。

营口同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企事业单位

 营口同继税务师事务所创建于1995年4月,2000年5月改制为营口同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专业会计师等专业人员18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8人,注册会计师2人,司法会计师4人,业务骨干平均年龄40岁左右。主要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务司法鉴定、财务分析、税务筹划、管理咨询、业务培训等业务。是营口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涉税中介服务机构,是全省税务司法鉴定的权威部门。 

      公司创建以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执业、诚信服务、开拓创新”的经营理念。具备现代化的办公环境和设施,能够为委托人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涉税业务服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依法执业,既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失,宁可少收入,坚决不出虚假报告。坚持文明执业,诚信服务,变劳务型服务为智能型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能级。被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为营口地区唯一一家A级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度被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营口地区唯一一家先进税务师事务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免检企业,被司法行政部门评为司法鉴定先进单位,所长丁树云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任为常务理事。

      事务所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年终汇算、年度亏损额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审核、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政策的鉴证、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鉴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备案鉴证、加速折旧备案鉴证、涉税司法鉴定、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登记税款清算鉴证、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差异调整鉴证;

      涉税服务业务: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税收筹划、企业重组服务、代办纳税申报、代办减、免、退税申报、代办建账记账、代办制作涉税文书、代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代办税务行政复议、涉税培训。

合肥市审计局 政府机关

合肥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和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市属及市级投资开发园区的上述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济南市审计局 政府机关

工作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以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决算草案,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部门、区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区县审计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审计项目计划。

(十)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一)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三)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上海市审计局 政府机关

上海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对国家和全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10.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11.按照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12.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3.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4.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5.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在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6.与区委、区政府共同领导区审计机关。

17.组织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1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企事业单位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是全国唯一一所以“审计”命名的职业高等院校,因审计而立,依审计而兴;行政上隶属安徽省审计厅,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学院始建于1984年4月,历经安徽省审计干部培训班、安徽省审计干部学校、安徽审计学校等办学阶段;2000年,与安徽大学联合办学招收专科班,开始专科教育;2004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2020年3月,立项为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并与安徽财经大学合作办学,联合招收专升本学生。现有在校学生7500余人。

学院位于科教名城合肥,拥有包河、方兴两个校区,方兴校区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紧邻合肥滨湖新区,毗邻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巢湖和安徽省政务新区,区位优势明显。学院总面积353亩,建筑面积12.47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30.3万册,中文纸质专业期刊296种,电子期刊8175种。学院拥有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体育场、各类球场、餐厅等,教学生活运动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现有专任教师257名,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69名、教授11名,全省优秀教师3名、省级教学名师10名、省级专业带头人4名、教坛新秀15名,拥有省级以上教学团队11个,省级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奖7项。学院注重文化育人,构建和谐美丽校园,2016年、2019年分别被评为安徽“省直文明单位”。2021年学院成功入选为安徽省第四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和安徽省第二批校企合作示范学校。

学院设有审计系、会计系、工程管理系、商学系和基础部5个教学系部,开设大数据与审计、大数据与会计、会计信息管理、大数据与财务管理、资产评估与管理、财税大数据应用、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房地产智能检测与估价、现代物业管理、建筑经济信息化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与管理、财富管理、现代物流管理、商务管理和大数据技术等21个专业,形成以审计专业群为引领,工程造价、资产管理、商贸流通等专业群动态协同发展的格局。审计(大数据与审计)专业为安徽省首批特色高水平高职专业、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审计(大数据与审计)、资产评估与管理2个专业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审计、会计、资产评估与管理、物流管理、工程造价、物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8个专业为省级重点(含特色、骨干、综合改革试点、特色高水平等)建设专业。学院还与南京审计大学合作开展审计学、会计学等17个专业专科升本科学历教育。

学院牢固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围绕建设“审计人才培养的阵地、审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阵地、审计理论研究的阵地”,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道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为安徽乃至全国培养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多年来,学生文科录取分数线居全省高职院校前列;毕业生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5%左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专升本录取率逐年上升,2020年毕业生升本率达40%,位居同类院校前列。

三十七年栉风沐雨,三十七载春华秋实。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笃学、诚信、求实、创新”的校训,围绕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奋力推进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努力朝向特色鲜明、优势凸显的财经类职业高等教育名校奋进!

深圳市审计局 政府机关

深圳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中共深圳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计办)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为: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和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区共同领导区审计部门。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部门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部门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定区审计部门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核上报区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全市审计部门的审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审计部门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涉及安全管理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推动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北京市审计局 政府机关

北京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本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范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及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全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及其他审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委、区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组织审计市属单位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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