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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政府 官网

天长市政府网
天长市位于安徽省东部,除一面与本省来安县接壤外,三面被江苏五县市区(高邮、仪征、金湖、盱眙、六合)环抱,地处江苏腹部,属南京一小时都市圈城市,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轴双核两翼”产业格局中的两翼之一,是安徽省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的前沿地带,素有“安徽东大门”之称。
天长历史悠久,建县于公元742年,是唐玄宗李隆基为纪念自己生日千秋节而特设的一个县。天长人文荟萃,历史上出现过朱寿昌、宣鼎、王贞仪、戴兰芬等名人,一代名相包拯曾在此就任县令。天长物产丰饶,有“鱼米之乡”的美誉,境内盛产粮、油、棉、水产品,是国家首批商品粮、商品油基地县,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
天长一直是安徽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综合实力一直位居安徽省“十强县”行列,2015年天长市入选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第99位和中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县市第79位、中国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县市第85位,并连续多年保持在中部百强县之列。 天长市积极推进“外向带动”战略,通过政策激励、优化服务,帮扶支持,有效激活外向型经济。据海关统计,2013年该市外贸进出口总额76013万美元,同比增长19.17%,连续13年位居安徽省县级第一。
交通概况编辑
天长区位独特,基础设施完善。东距历史文化名城扬州50公里,南离“六朝古都”南京75公里,到国际大都市上海也仅3个小时左右路程。长深高速公路(G25)、宁连一级公路(205国道)纵贯境内,穿越境内的宿扬高速公路、马滁扬高速公路即将开工建设。天长距南京主要港口新生圩港和龙潭港均半小时车程,境内有7条河道可通过高邮湖与京杭大运河、长江、淮河相通,直达沿江、沿海各大港口。
天长交通以陆路运输为主,内河水运为辅。境内有长深、宁连公路,即将建设的宿扬高速横跨东西,并与马滁扬高速相连。全市公路总里程2513.2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宁淮)14公里、国道(G205)30公里、省道(S312、S205、铜金路、关渝路、仁界路)112公里、县道295.641公里、乡道514.291公里、村级公路1347公里。公路密度1.30公里/平方公里,36.7公里/万人。
主要航道有白塔河、高邮湖、铜龙河、秦栏河、浔河等。市内白塔河为六级航道,经高邮湖北连洪泽湖、南达长江,常年通航能力在800吨左右。“十二五”期间,全市将推进白塔河、铜龙河、秦栏河航道整治工程,力争将白塔河航道等级提升到四级标准,港口年吞吐能力提高到400万吨以上。
天长距离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一小时车程,距南京六合马鞍机场半小时车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天长城市候机楼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天长城市候机楼
程,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可满足年旅客吞吐量1200万人次以上,年货物吞吐量40万吨以上,现已开通国内外航线78条,其中:国际及地区航线8条,可直达香港、澳门、韩国、泰国、新加坡、日本、加拿大、俄罗斯。2011年,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在全市天康大道天润城东侧设立城市候机楼,主要提供预定优惠机票、办理登机牌、乘坐机场专线、安检登机等一站式服务。该候机楼开通每天往返6个班次旅客班车直达南京机场,并可为乘客提供实时航班信息查询、国内国际机票办理、机票签转、航空保险、航空货运等方面的服务,将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候机楼部分服务功能直接延伸到全市,极大地方便了航空旅客的出行。
主要通过扬州、南京乘火车及进行铁路运输,从市区至扬州火车站58公里,到南京火车站97公里。“十二五”期间,争取宁淮铁路、明光-扬州-南通两条城际铁路和淮海铁路(蚌埠-扬州-南通)(天长段)获得立项支持。城区面积超过30平方公里。市内拥有公交线路11条,公交车辆154辆,出租汽车362辆。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9.1%,人均绿地11㎡。[4]
2009年1月1日,安徽天长市新港口建成并投入运行。该港口占地近200亩,总投资2800万元,设计年吞吐量达500万吨。新港口占用岸线300米,建有5个300吨级泊位的栈桥。其规模在全省县级港口中处于领先地位。
宁天城际轨道:2014年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即将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其
南京地铁-宁天城际
南京地铁-宁天城际
中水上项目在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举行。按照2012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江苏省沿江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2012~2020年)》,南京正在建设南京至天长的城际轨道交通“宁天城际”。其中宁天城际一期工程为南京大桥北路站至金牛湖站,线路全长44.4km,其中地下约10.4km,高架线约23.9km,地面线约10.1km。全线设站17座,设其中地下站6座,高架站11座,将于2014年青奥会前建成通车。宁天城际二期工程将于2012年9月招标。根据宁天城际二期的招标公告,二期线路全长25公里左右,占地约1000亩,全线设8个站,起点位于江苏省南京金牛湖,途经长兴、福胜、汴桥、晏公、田庄,到达安徽省天长市市区。宁天城际线可与南京地铁11号线(未建成)在大桥北路站进行换乘。宁天城际线可与南京地铁3号线(2014年年底通车)在泰冯路站进行换乘。[5]
社会民生编辑
科技发展
天长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现拥有孵化面积2.1万平方米,入驻企业83家,2011年入驻企业完成销售收入1.36亿元,实现利税2700多万元。已有昭田磁电、通冠无动力风机等25家企业毕业,2009年中心被省科技厅评为省级孵化器,2010年又被科技部授予“全国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 2011年,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获批为全省基层县市首家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全市8家省技术中心、3家省级研究所、17家滁州市级技术中心和150多家企业技术机构,与省内外近200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了100多名高端技术人才,建立起政府、科研院所、企业“三位一体”的产学研对接平台。
2006年以来,天长市不断强化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了新农村网站,开通了农业声讯专家系统,建立了2个农村信息化示范镇、26个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初步形成了农村信息服务的全覆盖。
2012年,全市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305人,其中农业技术人员96人。全年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为7400万元,同比增长131.3%,申请专利2060项,比上年增加266项,共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14项。2012年,全市拥有民营科技企业109家,高新技术企业35家,共实现总产值361亿元。[6]
教育事业
截止2011年,全市有各级各类学校163所,其中完中7所,初中17所,九年制
安徽省天长中学
安徽省天长中学
学校15所, 完全小学42所,职业学校1所,幼儿园81所(含44所民办幼儿园),其中国家级重点学校1所,省级示范、特色校(园)8所,滁州市示范、特色校(园)10所。全市在校学生91981人,在岗教职工5366人。
截止2011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5%以上,小学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均为100%,初中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所有城乡学校均建起了教学楼和教辅用楼。全市各中心学校均配置了计算机网络教室,开通了校园网,并全部使用电子政务办公,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实现了全覆盖。
全市实施各项教育民生工程,城乡义务教
校车
校车
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职学生和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等惠民工程受到社会积极评价;教育用人机制有了建立了名师培养管理机制,截至2011年有省特级教师7名,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各类教学标兵500余人。
全市中、高考成绩始终保持在滁州市领先位次,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形成长效机制。荣获过“安徽省危改先进市”、“安徽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市”、“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安徽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验区”等多项荣誉称号,2008年被省政府命名为安徽省首批“教育强市”。[7]
卫生事业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有卫生机构24个(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天长南市区夜景
天长南市区夜景
诊所、卫生所室),其中医院6个、卫生院14个,卫生监督所1个,采供血机构1个,妇幼保健所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专科疾病防治所1个。医院、卫生院床位2597张。全市卫生技术人员(含诊所、卫生所室等)226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877人。年末拥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2个,各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87个。乡村卫生室121个,乡村医生525人,执业(助理)医师115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495424人,参保率达100%。开展新农合“一卡通”建设项目,实现农民持卡看病报销。[8]
文化事业
清代有被誉为晚清小说压卷之作《夜雨秋灯录》的作者宣鼎,有兼资文武、旁通六艺,在天文历数、书画词赋诸方面成就斐然的女学者王贞仪,以及戴氏一状元,韦门两探花。近现代更是名人辈出,不胜枚举。天长“孝文化”、红色旅游文化、饮食文化以及工业文化等内涵丰富。久远的古代文明,串成了深邃的历史。在天长文化产业建设中,该市大力挖掘这些可作为品牌的这些资源。也逐渐形成了天长文化产业发展独有的优势。
1995年,天长被文化部、人事部授予“全国文化模范市”,2009年经复查继续保留该称号。天长民歌丰富。1954年,在省首届民歌会演中,歌手娄丽红演唱的《刮地风》获一等奖,后来,在与其它县市歌手交流联欢时,她又演唱了《鲜花调》等天长民歌。1956年在省民间歌舞比赛中,歌手宗玉兰演唱的《格登台》《黄花子》,庄凤英演唱的《水斗》皆获一等奖。天长民间舞蹈有打连响、钟馗舞、舞龙、跑驴、舞狮子等。1959年,老艺人吴再喜、陈宏杏组织8名艺人排练的《打对子》参加省文艺汇演,获一等奖。1987年,该舞收入《中国民间舞蹈集成》。1989年,天长扬剧团的现代小戏《小桥风波》获“江苏省扬剧大赛”表演金奖。同年,该团的新编传统戏《情魂》获“省第二届艺术节”表演二等奖,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制作成磁带发行。1991年,天长友谊扬剧团应邀赴上海“中国剧场”演出,获得成功,《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均发表评介。该年,天长扬剧团被评为“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1995年,天长戏剧工作者创作小戏、小品计10部,其中获安徽省级奖1个、滁州市级奖3个。该年,在“省现代小戏、传统小戏、折子戏调演”中,天长扬剧团表演的传统小戏《王瞎子算命》、现代小戏《训草人》获表演金奖等8个奖项。[9]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文化事业投入进一步加大。2011年,
市民文化生活
市民文化生活
出台了文化强市实施意见,市财政设立了500万元文化强市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始建于1921年的天长老图书馆得到了保护性的修缮。1992年筹建了占地12亩,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皖东地区唯一一家综合性博物馆——天长博物馆。2008年由中央财政部拨款460万元支持重建了占地4万平方米的天长抗大第八分校纪念馆。2010年新建的5300平方米的天长市图书档案大楼已竣工投入使用。市文化艺术中心和大剧院项目也在积极地规划之中。
2008年以来全市建设了1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配置了1
始建于1921年的天长图书馆
始建于1921年的天长图书馆
台流动电影放映车,新建并投入使用了7个乡镇综合文化站,2011年又增建8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到年底已覆盖全市所有镇(街道),163个农家书屋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村(农村社区),初步形成了市、镇、村三级文化网络。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有艺术表演团体1个,文化馆1个,博物馆1个,公共图书馆1个,公共图书藏量15.8万册,比上年增长68.6%。[10]
截止2012年底,全市拥有广播电台1座,电视台1座,卫星收转站4座,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用户8.5万户,其中,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用户4.5万户。年末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100.0%,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100.0%。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民政府 政府机关

天长,安徽省县级市,由滁州市代管,位于安徽省东部,除一面与安徽省来安县接壤外,三面被江苏高邮市、仪征市、六合区、金湖县、盱眙县五县市区环抱,是南京都市圈成员县级城市,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轴双核两翼产业格局中的两翼之一,素有“安徽东大门”之称。

天长幅员面积1770平方公里,2019年,常住人口62.89万人,户籍人口63.52万,天长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24.15亿元。,下辖14个镇、2个街道。有朱寿昌、宣鼎、王贞仪、戴兰芬等历史名人,一代名相包拯曾在此就任县令。天长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是国家首批商品粮、商品油基地县(市),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

天长是安徽省唯一一个连续十年十强的县市,在滁州市连续多年保持综合考核第一,县域经济综合实力一直稳居全省十强、中部百强,连续三年跻身全国科学发展百强县行列。  

天长地处华东腹地,南临长江,北枕淮河,东临高邮湖,西傍京沪铁路,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以及宁淮高速公路纵贯境内。水路经高邮湖直达沿江、沿海各大港口。天长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区重要的配套加工业生产基地,是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2018年11月,入选中国县级市全面小康指数前100名。2020年5月,被列入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  

2020年6月,经中央依法治国委入选为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


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政府机关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是2005年3月经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设有党组,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机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负责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
三、负责落实国家产业导向政策,优先采购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建立和管理我省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系统。
五、规范政府机关采购行为,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
六、对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
七、承担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十六条、十八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按照职责分工: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主要从政府采购业务方面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和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受省直单位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心设党组和纪检组等机构,纪检组专门负责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纪律检查工作,包括对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如发现其在采购需求确定、技术参数、采购文件出售、组织评审活动、质疑答复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纪检组或其主管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反映,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供应商的投诉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根据(晋政办发[2006]51号)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省和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4)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5)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6)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7)负责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
  (8)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
  (9)设立并监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工作;  
  (10)负责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和审批工作;
  (11)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等事宜;
  (12)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工作;
  (13)办理其它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官网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云南省政府网 云南政府采购网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主要职责
1.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
2.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3.组织实施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4.开展建设项目设备成套、招标、设备监理、国内外承包工程、工程咨询等工作。
5.接受委托集中代理相关公共资源出让业务。
6.完成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设4个业务机构(副处级),分别为:综合服务处、合同处、政府采购处、药品采购处。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
(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各行业专用设备;
(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
(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为特别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实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地、州、市、县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七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其工作人员与承办的采购项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供应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的回避,实行分散采购的,由需求人的负责人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从事同一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二人以上,共同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分散采购中,是指需求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报告其采购情况。
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十二条 需求人需要采购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前报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同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请。
需求人的采购申请中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批准立项:
(一)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
(二)采购项目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三)自筹资金落实。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自收到采购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采购的需求人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中的自筹部分,需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人支付。
第十七条 国家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按需要实现的级次或者专款下达的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相互没有利益关系的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需求人、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成政府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复评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的结论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人,同时退还落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的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标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的,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向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零配件后续供应等问题的,政府采购机构可与需求人约定,并通知签订合同的供应人,由需求人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金额、规格等标准;
(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中止采购后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招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采购人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需求人经采购申请立项,政府采购机构已对其采购项目开展采购工作,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已完成对该项目的采购工作,无正当理由撤回其采购申请或者拒不接受采购标的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给政府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部分从其本年度或者下年度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中扣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需求人自行分散采购或者为规避适用本条例而分批分散采购的,不予拨款或者扣减下年度财政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承办采购的工作人员经其单位负责人决定回避而拒不回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明知自己有应当回避的事由而不提出回避,导致其承办的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采购失败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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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时期,政府采购行为并不规范的国家,采购中心的设立意义更加重大。
1.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培育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在国外,政府采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市场通过一系列政府法规约束,相当规范。但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很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约束,由各采购单位自由分散进行的行为,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正经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时期,政府采购的各行为主体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造成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应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各采购主体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四者的内在目标统一起来,以达到规范采购市场的目的。对采购单位来说,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有效的减少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搞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高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项目决算突破预算等问题;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有利于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其工作效率;对供应商来说,等于政府向其声明不再保护落后,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理论——促使其能适应市场要求,提高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比,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生存和发展;对财政部门来说,有助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定员、定额的标准和商品、工程、服务的单价形成,使细化预算成为可能,从而使预算的编制更加科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硬化预算约束。而政府采购市场的培育和规范依赖于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授权的集中采购组织,它对各级政府负责;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服务与被服务、委托与受托、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所以,政府采购中心是联系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桥梁。
2.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协调各采购主体的利益
政府采购各行为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以后,各行为主体的大部分交易行为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这一政府集中采购组织的采购活动来实现。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运用各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各行为主体只有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中心的权威,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
3.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3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政府采购专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政府采购专设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则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无论采用那种采购模式,各国一般都设立集中的采购组织,对政府所需的部分商品(服务)乃至全部商品(服务)进行采购,以便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相比较而言,集中采购较之分散采购更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集中采购有如下优点和特点:
由于采购需求能够集中,使采购数量能够增多,从而降低采购价格,对其他交易条件也比较有利;
因为采购组织只有一个,所以采购政策、方针容易统一和贯彻;
便于采购程序标准化,减少分散采购的重复,从而降低成本;
由于采购活动比较集中,有利于监管与考核和对采购活动仔细的进行评估,因此,能有效的实施与维持较高的管理成果;
由于供应商受到限制,且容易实施供应品的标准化及品质的统一和管理;
有利于及时了解和降低库存量,剩余产品也可以有效地转用;
由于集中采购而便于专业分工,特定品目可以采取高度的专业化,培养专业人才和促进采购技术的提高;
可精简采购部门的人员;政府采购中心正是本着集中采购的要求设立的,它必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4.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贯彻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公开是指采购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个有兴趣的或已参与的供应商都能获得同等的信息;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是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有效竞争是指要求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该原则的核心是要求采购方法和过程都必须透明,具有竞争性。由于政府采购中心面向的是全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所以更有理由相信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的体现。
主要职责编辑
一、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及管理[2]
1.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第一,理论水平。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的原理和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改革开拓意识,并能熟练运用它们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政府采购涉及面广,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服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求很高,只有具备相应的业务修养和技能才能胜任这项工作。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主要包括:一要精通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招投标理论以及工程、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二要掌握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技术;三要知晓政府不同时期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要求;四要掌握社会科学和了解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随时掌握各学科的最新科技成果、各种市场信息等。
政府采购工作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所以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采购人员的理论水乎、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而更好的完成政府采购工作。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另外,由于政府采购事务对采购人员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政府采购中心除了对采购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外,还采用建立各方面的专家库的办法,在必要的时候,邀请专家进行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2.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代表政府进行各种采购,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十分必要。对采购中心采购人员的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制度的建设上着手。
第一,作业控制制度。在采购工作中将采购的各个环节分离开来,实行流水作业,各负其责,上个环节向下个环节交接时必须书面保证本环节的合法性。在签订合同时,由不同级别的人员签订不同金额的合同,合同金额越大,要求合同签订人的职位越高。
第二,资格认证制度。政府采购人员都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在采购主管机构登记后方有资格进行政府采购工作。这是保证政府采购人员的基本素质,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美国为例,美国一些组织提供的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称号有:专业公共采购员(P.P.B.)和注册公共采购官员(C.P.P.O.),是专门为了满足政府或准政府组织采购人员的需求而设立的。P.P.B.和C.P.P.O.资格认证项目都受到公共采购认证理事会的管理,该理事会是由全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和全国州采购官员协会联合组成的认证机构。第三个认证称号是注册采购管理员(C.P.M.),是由全国采购管理协会提供的。C.P.M.已经被官方认可为其他采购组织的专业标准,包括全国采购研究所和全国教育采购员协会。其他的称号包括由全国合同管理协会授予的注册专业合同管理员和注册助理合同管理员,以及后勤工程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专业后勤师称号。
第三,处罚制度。为了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很多国家还制定了政府采购人员的行为准则,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惩。如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受贿官员将判7年徒刑。我国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也对采购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招投标管理
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有一套完整的、统一的程序,这套程序不会因为国家、地区和组织不同而存在太大的差别。一个完整的竞争性招标过程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与合同签订等阶段组成。
1.招标
招标程序,包括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等步骤。若招标是通过招标机构代理进行,则还要经过由采购中心选定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证明这一过程。
(1)准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能阐明需要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因此,它既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以及评标的依据,也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招标文件的准备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和进度。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特别注意:第一,必须详细的说明所有拟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以构成竞争性招标的基础;第二,对技术规格和合同的条款的制定,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人的偏见或歧视;第三,文件中所载明的评标标准应公开、合理,对偏离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格的标书的评审标准,更应切合实际,力求公平;第四,要符合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2)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均应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意味着招标程序的正式开始。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透明度以及是否对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歧视。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或其他媒介公布。通常情况下,一项招标采购项目往往需要同时从几种渠道发布招标公告,以使投标具有最大程度的竞争性。从发布公告到进行投标要留有充足的时间,让投标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3)资格预审
投标商是否有能力履行采购合同或其投标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采购能否顺利进行和采购目的能否真正实现。因此,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缩小投标人的范围,避免不合格的投标商做无效劳动,减少他们不必要的支出,也可减轻采购单位的工作量,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办事效率。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即基本资格预审和专业资格预审。基本资格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合法地位和信誉,包括是否注册、是否破产、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专业资格是指已具备基本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履行拟采购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验及以往完成类似合同的业绩;财务状况;为履行合同配备的人员情况;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及综合施工能力;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分布、人员结构等。
(4)发售招标文件
经过资格预审之后,招标文件可以直接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招标文件发售后,或在发布招标或发出招标申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文件的发售,可采取邮寄方式,也可以让购买者或其代理人前来购买。如果采取邮寄方式,须要求购买者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告知采购中心。
2.投标
招标程序完成之后,采购进行投标阶段。此两者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它们的具体程序和步骤通常是相互衔接和对应的。投标阶段一般要经过投标准备、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投标文件等过程。显然,投标的运作主体是投标人;而在招标阶段,其运作主体是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中心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对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还须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中心提供签收证明。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修改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书面通知采购中心。
一般来说,投标有严格的截止日期的限定。但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以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一,在延迟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或延迟发出投标人会议记录的情况下,采购机构必须做出延期决定;第二,如果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因其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而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采购机构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延期。延期决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作出,并且采购中心应迅速向每个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延期通知。无论何时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均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改动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对采购中心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商有权拒绝,其保证金也不应被没收;但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商,应要求他们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3.开标
对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就是开标。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前,应以公开方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允许投标人作出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开标要做开标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通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商的名称及报价、截止后收到标书的处理情况等。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或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出现突发事故;变更或取消采购计划,等等。
4.评标
评标,即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以选择最为有利的投标。采购中心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通常情况下,评标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方面。商务评审的目的在于从成本、财务和经济分析等方面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分别估量授标给各投标人后的不同经济效果。技术评审的目的在于确认被选的中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能力及其所提供的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与资格评审不同的是,技术评审的重点在于评审投标人将怎样实施本招标项目。
评标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以价格为惟一尺度的评标方法。对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比较的货物进行采购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考虑的惟一因素。
二是综合评标法。即以价格和其他因素为基础的评标方法。在采购耐用货物(如车辆)及其他重要设备时,可采用这种评标方法。
三是以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方法。在拟采购的整套厂房、生产线或设备、车辆等在运行期内的各项后续费用(零配件、油料、燃料、维修等)很高时,可采用此方法评标。
四是打分法。评标时通常要考虑多种因素,为了既便于综合考虑,又利于比较,可以按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确定其在评标时所占的比例,即将每一因素打分。采用打分法评标,考虑的因素、分值的分配以及打分标准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5.定标与签订合同
采购中心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就是定标。中标的投标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考虑到了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后,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的;最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定标后,在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也要通知其他没有中标的投标商,并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中心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并发布授予合同的公告。
具体的合同签订方法有两种:其一,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合同文本寄给中标商,让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签字退回;其二,中标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前来签订合同。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合同签订前,允许相互澄清一些非实质性的技术或商务性问题,但不得要求投标商承担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义务,也不得有标后压价行为。
合同签字并在中标商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采购工作即进入合同实施阶段。至此,单纯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宣告结束。但是,采购中心的管理活动并没有终结,后续将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是采购活动的最终落实和实现的环节。采购中心和供应商之间达成共识后,双方签订合同,便产生法律效力,进入合同的履行阶段。合同的履行是整个采购过程中的决定性阶段,合同履行情况的好与坏,决定着整项采购的成败。因此,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的阶段,必须对合同进行管理。
合同的管理,指确认合同后,采购中心随时关注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当出现某些新情况时,对合同进行调整和处理,如修改、中止、取消和终止合同等,以保证采购方面的利益,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合同修改是指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新的采购要求时,合同任意一方提出对合同条款的改动。合同的修改可以由采购中心提出,也可以由供应商提出,但合同的修改必须由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双方签字,按合同份数分送有关各方,如果合同的修改涉及到有关审计法律规定,还要先请审计单位进行审查,或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予以修改。
合同中止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中心发现供应商存在欺骗、贿赂、提供假证明等行为时,为了保护政府利益,在完成调查或法律审查之前根据充分的证据而实行的一种紧急措施。中止决定的作出应遵循民主的原则,给予合同人解释说明和辩护的机会。中止决定作出后应立刻用信函方式通告合同人,并告知中止的原因,以及中止合同会产生的后果等有关事项。合同的中止,一般在各国采购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在合同中,尤其是在一定金额的采购合同中,在标书和合同中应加入有关中止的条款。
合同的取消实际上是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引起合同的取消一般有3种情况:一是因违约行为而取消合同。二是为了方便招标采购方,以照顾到政府采购方的利益可以不接受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从而导致合同的取消。这时候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方赔偿其损失。三是双方同意取消合同。对于合同的取消和终止,常常会产生法律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基本原则是应使愿意接受合同的一方不受损失。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由谁来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四、采购信息的管理
采购信息管理在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职能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信息管理贯穿于整个采购活动的始终,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方便了信息的利用,但同时对信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信息在采购招标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息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贯穿于各个环节。信息是否沟通及时、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开透明,都可能直接影响采购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招标阶段需要发标讯、发投标邀请、出售标书等,而在评标、决标阶段还要依据于信息。总之,在招标过程中,事前对投标人的信息;如价格、质量、技术和财务状况等掌握得越充分,招标过程就越主动,招标效果也会越好。如果发布的标讯为更多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的选择性就越大。因此,信息在整个招标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信息发布、信息交流、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等有关信息的内容贯穿于整个过程,有些情况下甚至就是亿良本身的工作;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采购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采购和招标工作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信息服务的领域拓宽。这样就需要提供最佳方式和规范的信息服务。
2.网络技术在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信息管理中的应用
信息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便成了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集中反映在当前被广泛采用的网络上。因此,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网络,在我国应提到工作日程上来。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网络技术,能促进其规范化管理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例如:因特网的交互性技术,能用于采购前期供应商的调查信息反馈、投标者的情况采集和公开邀请投标,能用于采购程序中的质疑和解答以及供应商和投标者的资格预审等等。因特网的数据库和数据共享技术,使采购部门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采购部门间的合作得到很大的提高。因特网的文件传输技术,能将各种形式的信息快速、准确、方便、低成本的相互传输,有利于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并使专业操作水平得以提高。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因特网技术,能增加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竞争。政府采购有三大原则,即公开、竞争和公平。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普遍性和交互性,比起其他媒介其公开性程度要高。公开本身就是促进竞争和体现公平的手段。尤其在公开招标中能克服原有方式的不足。公开招标方式存在文件数量多、程序复杂、耗时长、有些厂商如不能及时获得信息从而失去重要机会。采用因特网便能较好的克服这些问题,促进公开招标工作的开展。又如,选择性招标方式中也存在需要事前对邀请投标的厂商有充分了解和比较选择的问题,采用因特网,完全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如通过网络事前对厂商情况进行收集,或采用类似两阶段招标方式,在网络上对参与招标的厂商进行调查,然后再正式邀请投标等。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因特网技术,能提高国内厂商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合作和经济发展。由于因特网的国际范围服务,采购和招标工作也将进一步国际化,这不仅有利于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同时为国内厂商提供了更多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使国内厂商更多的了解国际情况和技术标准、参与方式方法,能提高国内厂商的国际竞争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正是由于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采用因特网有它独特的优势,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手段。如欧盟的EC计算机信息系统,又称每日电子标讯(Tenders Electronic Daily),是指定的发布渠道。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专门采用了计算机征求意见系统。英国政府有GIS政府信息服务系统(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ice),其中包括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和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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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它的设立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时期,政府采购行为并不规范的国家,采购中心的设立意义更加重大。[1]
1.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设立有利于培育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在国外,政府采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市场通过一系列政府法规约束,相当规范。但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很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约束,由各采购单位自由分散进行的行为,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正经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时期,政府采购的各行为主体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造成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应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各采购主体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四者的内在目标统一起来,以达到规范采购市场的目的。对采购单位来说,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有效的减少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搞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高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项目决算突破预算等问题;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有利于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其工作效率;对供应商来说,等于政府向其声明不再保护落后,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理论——促使其能适应市场要求,提高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比,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生存和发展;对财政部门来说,有助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定员、定额的标准和商品、工程、服务的单价形成,使细化预算成为可能,从而使预算的编制更加科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硬化预算约束。而政府采购市场的培育和规范依赖于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授权的集中采购组织,它对各级政府负责;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服务与被服务、委托与受托、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所以,政府采购中心是联系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桥梁。
2.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协调各采购主体的利益
政府采购各行为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以后,各行为主体的大部分交易行为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这一政府集中采购组织的采购活动来实现。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运用各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各行为主体只有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中心的权威,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
3.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3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政府采购专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政府采购专设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则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无论采用那种采购模式,各国一般都设立集中的采购组织,对政府所需的部分商品(服务)乃至全部商品(服务)进行采购,以便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相比较而言,集中采购较之分散采购更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集中采购有如下优点和特点:
由于采购需求能够集中,使采购数量能够增多,从而降低采购价格,对其他交易条件也比较有利;
因为采购组织只有一个,所以采购政策、方针容易统一和贯彻;
便于采购程序标准化,减少分散采购的重复,从而降低成本;
由于采购活动比较集中,有利于监管与考核和对采购活动仔细的进行评估,因此,能有效的实施与维持较高的管理成果;
由于供应商受到限制,且容易实施供应品的标准化及品质的统一和管理;
有利于及时了解和降低库存量,剩余产品也可以有效地转用;
由于集中采购而便于专业分工,特定品目可以采取高度的专业化,培养专业人才和促进采购技术的提高;
可精简采购部门的人员;政府采购中心正是本着集中采购的要求设立的,它必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4.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贯彻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公开是指采购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个有兴趣的或已参与的供应商都能获得同等的信息;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是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有效竞争是指要求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该原则的核心是要求采购方法和过程都必须透明,具有竞争性。由于政府采购中心面向的是全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所以更有理由相信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的体现。
主要职责编辑
一、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及管理[2]
1.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第一,理论水平。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的原理和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改革开拓意识,并能熟练运用它们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政府采购涉及面广,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服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求很高,只有具备相应的业务修养和技能才能胜任这项工作。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主要包括:一要精通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招投标理论以及工程、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二要掌握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技术;三要知晓政府不同时期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要求;四要掌握社会科学和了解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随时掌握各学科的最新科技成果、各种市场信息等。
政府采购工作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所以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采购人员的理论水乎、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而更好的完成政府采购工作。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另外,由于政府采购事务对采购人员各方面的要求都很高,政府采购中心除了对采购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外,还采用建立各方面的专家库的办法,在必要的时候,邀请专家进行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2.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代表政府进行各种采购,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十分必要。对采购中心采购人员的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制度的建设上着手。
第一,作业控制制度。在采购工作中将采购的各个环节分离开来,实行流水作业,各负其责,上个环节向下个环节交接时必须书面保证本环节的合法性。在签订合同时,由不同级别的人员签订不同金额的合同,合同金额越大,要求合同签订人的职位越高。
第二,资格认证制度。政府采购人员都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在采购主管机构登记后方有资格进行政府采购工作。这是保证政府采购人员的基本素质,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美国为例,美国一些组织提供的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称号有:专业公共采购员(P.P.B.)和注册公共采购官员(C.P.P.O.),是专门为了满足政府或准政府组织采购人员的需求而设立的。P.P.B.和C.P.P.O.资格认证项目都受到公共采购认证理事会的管理,该理事会是由全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和全国州采购官员协会联合组成的认证机构。第三个认证称号是注册采购管理员(C.P.M.),是由全国采购管理协会提供的。C.P.M.已经被官方认可为其他采购组织的专业标准,包括全国采购研究所和全国教育采购员协会。其他的称号包括由全国合同管理协会授予的注册专业合同管理员和注册助理合同管理员,以及后勤工程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专业后勤师称号。
第三,处罚制度。为了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很多国家还制定了政府采购人员的行为准则,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惩。如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受贿官员将判7年徒刑。我国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也对采购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招投标管理
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有一套完整的、统一的程序,这套程序不会因为国家、地区和组织不同而存在太大的差别。一个完整的竞争性招标过程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与合同签订等阶段组成。
1.招标
招标程序,包括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等步骤。若招标是通过招标机构代理进行,则还要经过由采购中心选定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证明这一过程。
(1)准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能阐明需要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因此,它既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以及评标的依据,也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在整个招标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招标文件的准备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和进度。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特别注意:第一,必须详细的说明所有拟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以构成竞争性招标的基础;第二,对技术规格和合同的条款的制定,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人的偏见或歧视;第三,文件中所载明的评标标准应公开、合理,对偏离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格的标书的评审标准,更应切合实际,力求公平;第四,要符合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2)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均应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意味着招标程序的正式开始。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透明度以及是否对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歧视。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或其他媒介公布。通常情况下,一项招标采购项目往往需要同时从几种渠道发布招标公告,以使投标具有最大程度的竞争性。从发布公告到进行投标要留有充足的时间,让投标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3)资格预审
投标商是否有能力履行采购合同或其投标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采购能否顺利进行和采购目的能否真正实现。因此,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缩小投标人的范围,避免不合格的投标商做无效劳动,减少他们不必要的支出,也可减轻采购单位的工作量,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办事效率。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即基本资格预审和专业资格预审。基本资格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合法地位和信誉,包括是否注册、是否破产、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专业资格是指已具备基本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履行拟采购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的经验及以往完成类似合同的业绩;财务状况;为履行合同配备的人员情况;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及综合施工能力;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分布、人员结构等。
(4)发售招标文件
经过资格预审之后,招标文件可以直接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招标文件发售后,或在发布招标或发出招标申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文件的发售,可采取邮寄方式,也可以让购买者或其代理人前来购买。如果采取邮寄方式,须要求购买者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告知采购中心。
2.投标
招标程序完成之后,采购进行投标阶段。此两者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它们的具体程序和步骤通常是相互衔接和对应的。投标阶段一般要经过投标准备、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投标文件等过程。显然,投标的运作主体是投标人;而在招标阶段,其运作主体是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中心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对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还须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中心提供签收证明。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修改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书面通知采购中心。
一般来说,投标有严格的截止日期的限定。但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以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一,在延迟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或延迟发出投标人会议记录的情况下,采购机构必须做出延期决定;第二,如果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因其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而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采购机构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延期。延期决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作出,并且采购中心应迅速向每个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延期通知。无论何时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均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商改动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对采购中心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商有权拒绝,其保证金也不应被没收;但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商,应要求他们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3.开标
对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就是开标。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前,应以公开方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允许投标人作出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开标要做开标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通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商的名称及报价、截止后收到标书的处理情况等。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或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出现突发事故;变更或取消采购计划,等等。
4.评标
评标,即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以选择最为有利的投标。采购中心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通常情况下,评标分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方面。商务评审的目的在于从成本、财务和经济分析等方面评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分别估量授标给各投标人后的不同经济效果。技术评审的目的在于确认被选的中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能力及其所提供的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与资格评审不同的是,技术评审的重点在于评审投标人将怎样实施本招标项目。
评标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以价格为惟一尺度的评标方法。对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比较的货物进行采购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考虑的惟一因素。
二是综合评标法。即以价格和其他因素为基础的评标方法。在采购耐用货物(如车辆)及其他重要设备时,可采用这种评标方法。
三是以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方法。在拟采购的整套厂房、生产线或设备、车辆等在运行期内的各项后续费用(零配件、油料、燃料、维修等)很高时,可采用此方法评标。
四是打分法。评标时通常要考虑多种因素,为了既便于综合考虑,又利于比较,可以按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确定其在评标时所占的比例,即将每一因素打分。采用打分法评标,考虑的因素、分值的分配以及打分标准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5.定标与签订合同
采购中心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就是定标。中标的投标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考虑到了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后,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的;最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定标后,在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也要通知其他没有中标的投标商,并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中心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并发布授予合同的公告。
具体的合同签订方法有两种:其一,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合同文本寄给中标商,让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签字退回;其二,中标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前来签订合同。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合同签订前,允许相互澄清一些非实质性的技术或商务性问题,但不得要求投标商承担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义务,也不得有标后压价行为。
合同签字并在中标商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采购工作即进入合同实施阶段。至此,单纯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宣告结束。但是,采购中心的管理活动并没有终结,后续将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是采购活动的最终落实和实现的环节。采购中心和供应商之间达成共识后,双方签订合同,便产生法律效力,进入合同的履行阶段。合同的履行是整个采购过程中的决定性阶段,合同履行情况的好与坏,决定着整项采购的成败。因此,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的阶段,必须对合同进行管理。
合同的管理,指确认合同后,采购中心随时关注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当出现某些新情况时,对合同进行调整和处理,如修改、中止、取消和终止合同等,以保证采购方面的利益,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合同修改是指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新的采购要求时,合同任意一方提出对合同条款的改动。合同的修改可以由采购中心提出,也可以由供应商提出,但合同的修改必须由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双方签字,按合同份数分送有关各方,如果合同的修改涉及到有关审计法律规定,还要先请审计单位进行审查,或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予以修改。
合同中止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中心发现供应商存在欺骗、贿赂、提供假证明等行为时,为了保护政府利益,在完成调查或法律审查之前根据充分的证据而实行的一种紧急措施。中止决定的作出应遵循民主的原则,给予合同人解释说明和辩护的机会。中止决定作出后应立刻用信函方式通告合同人,并告知中止的原因,以及中止合同会产生的后果等有关事项。合同的中止,一般在各国采购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在合同中,尤其是在一定金额的采购合同中,在标书和合同中应加入有关中止的条款。
合同的取消实际上是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引起合同的取消一般有3种情况:一是因违约行为而取消合同。二是为了方便招标采购方,以照顾到政府采购方的利益可以不接受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从而导致合同的取消。这时候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方赔偿其损失。三是双方同意取消合同。对于合同的取消和终止,常常会产生法律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基本原则是应使愿意接受合同的一方不受损失。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由谁来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四、采购信息的管理
采购信息管理在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职能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信息管理贯穿于整个采购活动的始终,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方便了信息的利用,但同时对信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信息在采购招标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息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贯穿于各个环节。信息是否沟通及时、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开透明,都可能直接影响采购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招标阶段需要发标讯、发投标邀请、出售标书等,而在评标、决标阶段还要依据于信息。总之,在招标过程中,事前对投标人的信息;如价格、质量、技术和财务状况等掌握得越充分,招标过程就越主动,招标效果也会越好。如果发布的标讯为更多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的选择性就越大。因此,信息在整个招标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信息发布、信息交流、信息管理、信息服务等有关信息的内容贯穿于整个过程,有些情况下甚至就是亿良本身的工作;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采购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采购和招标工作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间的合作与竞争,信息服务的领域拓宽。这样就需要提供最佳方式和规范的信息服务。
2.网络技术在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信息管理中的应用
信息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便成了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信息技术的发展,集中反映在当前被广泛采用的网络上。因此,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网络,在我国应提到工作日程上来。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网络技术,能促进其规范化管理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例如:因特网的交互性技术,能用于采购前期供应商的调查信息反馈、投标者的情况采集和公开邀请投标,能用于采购程序中的质疑和解答以及供应商和投标者的资格预审等等。因特网的数据库和数据共享技术,使采购部门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采购部门间的合作得到很大的提高。因特网的文件传输技术,能将各种形式的信息快速、准确、方便、低成本的相互传输,有利于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并使专业操作水平得以提高。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因特网技术,能增加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竞争。政府采购有三大原则,即公开、竞争和公平。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普遍性和交互性,比起其他媒介其公开性程度要高。公开本身就是促进竞争和体现公平的手段。尤其在公开招标中能克服原有方式的不足。公开招标方式存在文件数量多、程序复杂、耗时长、有些厂商如不能及时获得信息从而失去重要机会。采用因特网便能较好的克服这些问题,促进公开招标工作的开展。又如,选择性招标方式中也存在需要事前对邀请投标的厂商有充分了解和比较选择的问题,采用因特网,完全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如通过网络事前对厂商情况进行收集,或采用类似两阶段招标方式,在网络上对参与招标的厂商进行调查,然后再正式邀请投标等。
在采购招标工作中采用因特网技术,能提高国内厂商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合作和经济发展。由于因特网的国际范围服务,采购和招标工作也将进一步国际化,这不仅有利于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同时为国内厂商提供了更多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使国内厂商更多的了解国际情况和技术标准、参与方式方法,能提高国内厂商的国际竞争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正是由于在采购和招标工作中采用因特网有它独特的优势,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手段。如欧盟的EC计算机信息系统,又称每日电子标讯(Tenders Electronic Daily),是指定的发布渠道。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专门采用了计算机征求意见系统。英国政府有GIS政府信息服务系统(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ice),其中包括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和信息服务等。

山东省政府采购平台 产品与服务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它的设立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时期,政府采购行为并不规范的国家,采购中心的设立意义更加重大。

1.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设立有利于培育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在国外,政府采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市场通过一系列政府法规约束,相当规范。但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很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约束,由各采购单位自由分散进行的行为,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正经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时期,政府采购的各行为主体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造成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应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各采购主体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四者的内在目标统一起来,以达到规范采购市场的目的。对采购单位来说,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有效的减少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搞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高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项目决算突破预算等问题;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有利于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其工作效率;对供应商来说,等于政府向其声明不再保护落后,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理论——促使其能适应市场要求,提高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比,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生存和发展;对财政部门来说,有助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定员、定额的标准和商品、工程、服务的单价形成,使细化预算成为可能,从而使预算的编制更加科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硬化预算约束。而政府采购市场的培育和规范依赖于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授权的集中采购组织,它对各级政府负责;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服务与被服务、委托与受托、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所以,政府采购中心是联系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桥梁。 

2.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协调各采购主体的利益 
政府采购各行为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以后,各行为主体的大部分交易行为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这一政府集中采购组织的采购活动来实现。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运用各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各行为主体只有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中心的权威,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 

3.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3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政府采购专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政府采购专设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则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无论采用那种采购模式,各国一般都设立集中的采购组织,对政府所需的部分商品(服务)乃至全部商品(服务)进行采购,以便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相比较而言,集中采购较之分散采购更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集中采购有如下优点和特点: 
由于采购需求能够集中,使采购数量能够增多,从而降低采购价格,对其他交易条件也比较有利; 
因为采购组织只有一个,所以采购政策、方针容易统一和贯彻; 
便于采购程序标准化,减少分散采购的重复,从而降低成本; 
由于采购活动比较集中,有利于监管与考核和对采购活动仔细的进行评估,因此,能有效的实施与维持较高的管理成果; 
由于供应商受到限制,且容易实施供应品的标准化及品质的统一和管理; 
有利于及时了解和降低库存量,剩余产品也可以有效地转用; 
由于集中采购而便于专业分工,特定品目可以采取高度的专业化,培养专业人才和促进采购技术的提高; 
可精简采购部门的人员;政府采购中心正是本着集中采购的要求设立的,它必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4.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贯彻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公开是指采购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个有兴趣的或已参与的供应商都能获得同等的信息;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是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有效竞争是指要求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该原则的核心是要求采购方法和过程都必须透明,具有竞争性。由于政府采购中心面向的是全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所以更有理由相信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的体现。 

潍坊市政府采购网 官网

潍坊市政府采购网 潍坊市政府网 潍坊政府采购网
潍坊市政府采购网采购资金的确认 (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须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采购计划的确认

  (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三)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中国政府采购网 官网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31日创办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并向全国发布了《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00]28号)。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开发设计和主办的用于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一管理的专业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与财政部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基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包括在线招投标在内的电子商务系统共同组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

为了做到网络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建设、降低网络建设和维护的费用支出、体现信息的规模优势,中国政府采购网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分级维护”的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统一负责网站的开发设计、域名注册、系统建设、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加载信息,按统一的域名使用并维护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栏目设置主要有政策法规、理论园地、各地动态、经验交流、采购预告、招标公告、中标信息、专家库信息、供应商及商品信息等,在开通初期其主要功能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随着基础条件的改善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开发设计标书下载、网上询价、电子投标、网上评标、网上支付等政府采购电子商务(G to B)系统。

为了加强网络统一管理,减少网络设备的重复购置,财政部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各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分别设计风格统一的网页并注册域名。各分网为“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政府机关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政府采购政策、规章;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

兴化市财政局 官网

兴化财政网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增加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职责。
(四)强化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五)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透明度。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的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乡镇(开发区)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乡镇(开发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乡镇(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乡镇(开发区)财政所开展业务工作。
(三)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财政决算。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支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全市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十二)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
(十四)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五)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规定,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七)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合省财政厅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八)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九)统筹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涉及公共利益的招标、采购、拍卖工作。
(二十)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全市乡镇(开发区)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司)国有资产及市级集体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所监管企业(公司)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
(二十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公司)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公司)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乡(镇)的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市本级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管。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组织开展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财政研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新闻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行管、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基层财政所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各科室(中心)工作督办和工作业绩考核;牵头负责局机关制度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等。
(二)人事教育科(党委办公室)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预算科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财政收入管理,分解落实全市财政收入任务;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制定预算编制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审查和报批市级部门预算;指导全市预算管理工作,参与对乡镇财政管理;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财政监督工作。
(四)国库科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拟订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市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牵头批复市级部门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银行开户等事宜,牵头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和财务报表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
(五)综合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市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政府城建专户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六)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环保、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七)工贸发展科(金融科)
承担商务、经济信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工作;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研究提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农业保险资金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承担旅游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支出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九)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系统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归口服务单位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归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老干部、慈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民政专项资金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助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一)农业科(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承担农委、水利、农工办、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农业救灾防灾资金;负责财政支农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归口服务单位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财政监管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中央、省和市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十二)基层财政管理科
负责全市乡镇(开发区)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参与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承担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承担农桥建设、“一事一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和省、市对乡镇(开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负责乡镇(开发区)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会计科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起草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承担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省财政厅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管理全市有关会计行为的技术鉴定工作等。
(十四)监督检查科
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财政监督检查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财政财务收支检查,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十五)税政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参与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相关税收减免、退税及返还工作;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税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绩效管理科
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发区)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国资综合科
负责本办的综合协调和决定事项的检查工作;负责本办的文秘、档案、信访、宣传各类会议的组织和承办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全额缴存市财政国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全市国有资产各类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
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划和所监管企业(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依法监管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公司)财务决算备案工作;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对国有资产流失及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负责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公司)资产的报损、核销工作。
(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实物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购置、处置及其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收益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国有、集体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推进本级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
(三)企业资产管理科
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拟订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组织拟订所监管企业(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市属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国有资本投资的股权及收益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乡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全市国有资产、市级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调置、划转、置换、抵押等工作,以及所得资金的监督管理。
参与全市国有企业(公司)、市属集体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等有关资产作价、变现所得的监督管理,负责已改制企业(公司)核销和剥离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收储土地出租所得及其地面房屋建设物的出租所得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改造中涉及由政府出资收购的地面附属物拆除残值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无主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下属事业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科级下属事业机构:
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市推行建设、政府采购(含药品医疗卫生器械招标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公)有资产出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招标、采购、拍卖工作。依法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履行招标、采购或拍卖的法定义务和程序。宣传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政府关于招标采购交易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的监管、交易细则。负责招标、采购、拍卖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的调解和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负责全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招标采购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对从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检查涉及招标、采购、拍卖等事项的信息是否及时、真实、全面、准确、规范地公开发布。对交易资金是否按规定收付进行监督。及时披露有不良从业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人的名单。对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人的市场准入予以限制。对因特殊情况,难以通过招标、采购、拍卖等竞价方式成交的公有资金(产)交易事项进行事先审核,并负责规范其交易行为;指导和规范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公有资金(产)的招标、采购、拍卖行为。为自愿进行招标、采购的非公经济组织的交易事项提供服务。加强有形市场建设,搭建公益性招投标交易平台。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本办档案文书、财务、统计分析以及日常事务工作;调解招标、采购、拍卖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受理信访、投诉和举报;承担招标、采购、拍卖等交易信息的发布工作;实施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负责网络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宣传工作;负责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并组织相关考核;牵头组织招标项目标后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程建设科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手续和相关文书的审核;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签发中标(成交)预告及中标通知书;负责中标项目负责人证书的押证管理;审核、办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手续;审核合同备案及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答复工程项目相关质疑。
﹙三﹚政府采购科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含药品医疗卫生器械招标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公)有资产出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采购、拍卖工作;负责拟订货物及服务项目招标公告;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招标文件的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签发中标(成交)预告及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组织合同验收和确认货款支付;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
﹙四﹚业务受理科
负责采购人招标采购事项的申报受理;确定招标采购方式,下达招标采购计划;负责投标人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承担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和商务服务工作。
其他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长(主任)16名、副科长(副主任)17名。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与市财政局调剂使用。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长3名,副科长3名。
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8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长4名、副科长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湖南省气象局 政府机关

湖南省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能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省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等。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 承担中国气象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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