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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安监局 官网

德清安监局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折叠 编辑本段 领导分工.



一、桑纪德同志主持县安监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二、张宝江同志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建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协助桑纪德同志分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三、周发江同志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工商贸流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协调科、应急救援中心,协助桑纪德同志分管办公室日常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四、邱春标同志分工负责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五、徐本太同志负责机关工会工作,分工负责政策法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专家和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协调安全生产协会方面的工作。

. 折叠 编辑本段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党建、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县安监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局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协调科(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县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和冶金、建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负责县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 折叠 编辑本段 人员编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纪检监察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折叠 编辑本段 其他事项.



(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沂水县安监局 官网

沂水安监局
单位简介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沂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09〕168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0〕28号),设立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原单位地址:沂水县城正阳路19号县政府六楼
因办公场所调整,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场所调整,县政府六楼仅保留一个科室。
现单位地址:沂水县沂蒙山东路18号,水利局四楼。
主要职责编辑
(一)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
领导分工编辑
一、桑纪德同志主持县安监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二、张宝江同志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建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协助桑纪德同志分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三、周发江同志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工商贸流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协调科、应急救援中心,协助桑纪德同志分管办公室日常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四、邱春标同志分工负责非煤矿山、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五、徐本太同志负责机关工会工作,分工负责政策法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专家和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协调安全生产协会方面的工作。[2]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党建、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县安监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局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协调科(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县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和冶金、建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负责县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人员编制编辑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纪检监察工作者职数和职级配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编辑
(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关于工矿商贸企业及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沂政发〔2007〕14号文件执行。[3]
下属单位编辑
沂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单位包括:
1、沂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2、沂水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山东省安监局 官网

山东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是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编辑
一、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编辑
办公室(人事处)
处室职能
负责政务、行政事务、外事、财务和干部管理、人事劳动工资及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信息公开、机要、档案、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备组织、大事记撰写等日常政务工作,督查督办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局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
3、承担机关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涉密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4、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5、承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6、负责机关值班、保卫、对外联络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7、负责机关节能降耗、机关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8、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10、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
11、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12、承担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13、承担全省安监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14、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1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处
处室职能
负责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重大政策研究、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新闻宣传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立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3、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制订和实施。
4、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
5、负责局机关的法制管理、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6、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
7、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政务公开工作。
8、组织指导全省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科技处
处室职能
负责安全生产规划、科技、信息化、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和培训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全省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科技规划,负责报送年度规划的落实及规划的统计、汇总工作。
2、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规程、标准。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5、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工作。
6、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科研经费。
7、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相关工作。
8、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
9、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11、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
12、指导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监督管理处
处室职能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
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
3、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5、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6、参与制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
7、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重要会议报告。
9、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负责汇总全省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0、组织、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
1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12、负责以省政府安委会名义实施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13、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统计分析处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安全生产重大课题调研和省局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1] 。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处室职能
负责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
2、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
3、依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承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6、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查处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8、指导推动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9、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和尾矿库闭库工作。
10、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理编写相关事故案例。
11、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及违法案件举报的查处工作。
12、协调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对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处室职能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
2、拟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
3、依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承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6、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7、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指导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查处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9、指导推动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10、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理编写相关事故案例。
11、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及违法案件举报的查处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处室职能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
2、拟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
3、依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6、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查处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8、指导推动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理编写相关事故案例。
10、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及违法案件举报的查处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处室职能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职责
1、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
2、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7、承担全省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发布工作。
8、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协助办公室(人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的规定开展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职能
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工矿商贸(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督查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及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汇总、统计和分析。
3、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参与行政复议工作。
4、依法监察全省工矿商贸(煤矿除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
5、组织实施全省工矿商贸(煤矿除外)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6、负责对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行政处罚。
7、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及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工作,并依法组织查处。
8、参与全省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对全省相关行业较大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的审查。
9、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
1、参与拟定、修订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3、组织编制职责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4、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5、负责省局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和机关内、外网网站、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指导全省各级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
6、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
7、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省政府授权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演习。
9、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对外合作与交流。
10、负责省政府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11、完成省安监局(省应急办、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承担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省级考试机构和政务大厅、省局值班等工作。
局长编辑
付伟[2] ,原局长李世瑛任省经信委副主任[3] 。
其他局领导编辑
罗新军   副局长
张增胜  副局长
赵卫东  副局长
高建军  副局长
刘 明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安监局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林 东   副巡视员[4]
局领导工作分工编辑
付伟[2] 同志 主持省安监局全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
  罗新军同志 负责规划科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协会工作。协助李世瑛同志分管机关行政、财务、后勤服务方面的工作。
  分管规划科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张增胜同志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
  分管综合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赵卫东同志 负责政策法规、宣传、改革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高建军同志 负责烟花爆竹、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办公自动化、政务网站管理工作。
  分管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刘 明同志 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分管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林 东同志 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统计与分析和局机关机要保密、综合材料方面的工作。
  分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统计分析处 。

淄博市安监局 官网

淄博安监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1年8月,授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现有编制48人。现任局长为勾东升,副局长王刚云、王瑛、杨海。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科技科、综合监督管理科、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和机关党总支等九个科(处)室。现有两个直属单位:淄博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和淄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编辑
(一)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审核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本系统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内设机构编辑
办公室
1、负责拟订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
2、负责文电、保密、档案、网站、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以及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3、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
5、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资、编制)工作;
6、负责全市系统内教育和培训工作;
7、负责局机关年终政绩考核工作;
8、负责对外接待、重要会务和食堂、保卫、车辆、通讯等后勤
服务及保障工作;
9、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退休和离岗人员的服务工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政策法规科
1、负责起草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审核局机关规范性
文件;
2、负责局案审委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调查、审理和
执行工作,需向法制办备案的案件及时备案;
3、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备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查处、责
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落实情况,保存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4、负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行政服务中
心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安全生产月”工作;
6、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规划科技科
1、负责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协会和安全科学技术学会的管理及安全评价招
标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机构
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上
报工作;
6、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综合监督管理科
1、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3、负责监督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服务领域的安
全生产工作;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评比表彰工作;
6、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的有关材料;
7、负责编写《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大事记》;
8、参与监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审核工作;
4、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标准化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5、参与监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
1、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准入审核工作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电厂、纺织等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监管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
4、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5、参与监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工
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督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准入的审核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6、参与监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1、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
2、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许可工作;
3、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关党总支
1、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2、负责廉政建设工作;
3、负责维护稳定工作;
[3]
直属单位编辑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除履行三定方案规定职责外,负责以下工作:
1、依法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执法监察;
2、指导和督查区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除履行三定方案规定职责外,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编发《事故快报》;
4、负责管理和维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通报企业隐患排查情况;
5、负责受理和督办安全生产举报;
6、负责第一时间搜集事故现场资料;
7、负责联系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非煤矿山鲁中应急救援中心、“120”急救中心和“119”火警中心;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淄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单位名称:淄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住所:高新区鲁泰大道5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
职责:1、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
3、负责管理和维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通报企业隐患排查情况;
4、负责受理和督办安全生产举报;
5、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法定代表人:张德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政府机关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省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省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市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市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驻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机关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地震等行政执法工作。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案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市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市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区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区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地震监测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及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森林和

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和省驻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3.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5.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1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17.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18.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19.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0.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嘉兴市安监局 官网

嘉兴安监局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并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机构职能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1] 。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编辑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矿山安全监察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工作动态编辑
市安监局督促企业采取三项措施 认真抓好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为有效防范企业节后出现麻痹松懈思想,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嘉兴市安监局通过网络、短信等平台等方式,及时督促企业采取三项措施,认真抓好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抓安全教育。复产(复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嘉兴市安监局要求各企业负责人对员工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做到思想重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严防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是抓安全检查。在经历了台风天气影响后,要求各企业迅速回笼思想,绷紧安全生产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设施设备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测,对生产线上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安全措施不到位不生产,安全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是抓员工培训。要求各企业针对节后员工复工的情况,认真履行好培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复工安全。[2]
领导分工编辑
姓名:江强 工作岗位: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范围
  主持局党组、行政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人事、财务工作。联系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姓名:顾联军 工作岗位: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
  分管范围
  协助局长负责政策法规和法制、科技、规划、安全生产宣教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科技规划处)、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秀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姓名:钱叶秋 工作岗位: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范围
  协助局长负责市安委办日常工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平安建设、维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水利、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商贸行业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矿山安全监察处)、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系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姓名:许兵 工作岗位: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范围
  协助局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许可、重大危险源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系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姓名:杨逢春 工作岗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范围
  协助党组书记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机关作风建设、机关考核等队伍建设工作和党务公开、信访、保密、局机关党支部、工会等工作;协助局长负责政务信息及公开、行政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办公室。联系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姓名:施建新 工作岗位: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分管范围
  协助分管领导联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平安建设、维稳工作。联系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府机关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1] 。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大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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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编辑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组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编辑
(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自治区区情的住房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负责行业职称、执业资格组织的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并进行综合管理;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厅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行业收费和对外经济管理工作;负责对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进行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稽查执法局)。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承办中央及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六)城市规划园林处。
拟订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负责国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实施并监督管理。
(七)标准定额处。
参与拟订国家标准;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实施国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审批以及个人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房屋交易与登记、危房鉴定、房屋测绘面积确权、白蚁防治工作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国家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依法认定或审查报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十)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区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建档案、市容、环卫、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参与自治区级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镇化发展战略、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实行;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勘察设计管理处(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依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查、核准及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组织工程建设地方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与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中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重点工程处(自治区重点工程办公室)。
草拟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初步设计审查,监督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等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开工后的施工组织实施;协调和处理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后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或参与重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编发重点工程建设简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编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
其他事项编辑
(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原自治区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自治区区情的住房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科技厅 官网

新疆科技网
主要职能
(一)编制全区民用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管理国家在新疆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研究提出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自
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科技基础设施的计划;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民办科技工作。
(三)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的预、决算及其使用的动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运用行政 、经济手段,加强对科技活动的调控。?
(四)负责农村科技示范活动;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星火”技术经济开发带建设、“星火”技术密集区的综合改革 ;管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遴选、推荐以及有关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管理干部、科研学术带头人和城乡重大经济技术活动的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和计算机专业的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六)按规定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科技人员的出国(境)以及外国人为科技来访等事项。组织、协调重大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七)推动新疆与其他省(市、区)的科技合作,开展“星火西进”工程、东西部技术市场对接示范试点等东西部科技合作示范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新疆科技合作行动计划",促进相关产业的技术、人才向新疆转移。
(八)归口管理全区自然科学技术及软科学领域的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工作。协调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动科普工作发展。指导全区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咨询、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组织科技人员参与自治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研究、咨询活动。
(九)负责自治区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等条件工作。促进自治区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十)指导和协调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县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一)代管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代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三○五项目办公室。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内部有如下十四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会议组织、公文处理(包括翻译)、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有关文件起草、督查督办、信访接待、提案办理、科技宣传、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和本厅的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与新闻发布;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内宾接待工作。管理本厅房地产工作,指导和协调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地方科技史志的编修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工作以及相应的业务培训和人事档案管理等;组织、协调全区重点科技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自治区科研系列、实验系列、计算机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组织拟定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和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负责科技法规普及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科技人员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区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全区软科学研究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民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编制自治区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科研院所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提出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相应经费配置的方案,监督检查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优惠政策;指导、协调全区地县科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科技副县(市、区)长工作。负责全区科技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专项基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制定自治区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实验动物、大型科研仪器装备与协作共用工作;监管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科技合作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团组、个人的出国(境)以及外国人为科技来访的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国际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的有关事宜;组织实施重大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重要的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承办本厅的科技外事活动的接待、翻译工作。
(七)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基础性研究和依靠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21世纪议程”项目、科技计划的社会发展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项目;负责协调全区重点开放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区高校、重点基础性研究机构以及自治区环境、资源、人口、灾害防御、城乡建设、医药保健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提出并指导、协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指导、协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遴选、推荐及有关管理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工业领域的科技工作和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的工业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程。会同有关地方和单位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承担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农村科技与城乡科普处 研究提出依靠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项目。组织、协调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星火”密集区和“星火”技术经济开发带的建设,培育“星火”龙头企业,推动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全区城乡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指导归口管理的自治区民办科技机构(企业)的党组织工作。
(十一)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十二)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科技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管理老干部活动中心。
(十三)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办公室(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技术时常、促进“东西科技合作”、推动民营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登记、评选、奖励、技术保密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科技奖励工作。负责自治区科技档案的管理和科技成果保密工作。管理全区技术贸易、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仲裁等工作。承办全区“东西科技合作”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自治区科技兴新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实施科教兴新战略中的科技兴新工作;负责科技兴地县、科技兴行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及考核、评比工作;编制科技兴新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兴新项目;
历史沿革
(一)机构改革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自1959年成立以来,适应国家及新疆在不同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机构设置和职能发生了多次变化。
为了加强对全区科技工作的组织管理,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新疆于1959年2月成立了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主任由自治区主席赛福鼎·艾则孜兼任,还有3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和32名委员。自治区科委下设办公室、农林水牧处、工业交通处、医药卫生处、科技情报室。2月~5月,根据“按不同生产部门和不同的科学研究任务成立若干专业领导小组,作为科委的组织部门和有力助手”(自治区党委文教部在向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建议》)的精神,经自治区科委建议,先后成立了农业、冶金、石油、化工、邮电、铁路、畜牧兽医、轻工、地质、气象、交通、机械、电力、广播、医药卫生、建筑、林业、煤炭、建设、“519”队20个专业领导小组。自治区科委专业领导小组的成立,加强了科技管理工作(在1961年精简机构时,各专业领导小组均被撤销)。同年7月,根据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将原属自治区商业厅商政科管理的计量工作划归自治区科委管理,成立了自治区科委计量管理处。11月,《新疆科技报》创刊(1961年8月停刊)。年底,自治区科委设立综合计划处。
1963年~1964年,自治区科委的内部机构设置有办公室、行政处、人事处(含1964年12月成立的科技干部管理处)、工业交通处、农牧医药卫生处、条件处,直属事业单位有标准计量管理处、科学用品服务处、科技情报室、民族研究所(业务归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日常工作归自治区科委党组领导)。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1月发生的夺权“风暴”使自治区科委被迫停止行使职权,自治区科协和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也处于瘫痪状态。不久,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自治区科委。
1970年5月自治区科委革委会成立,具体负责原自治区科委、科协和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的工作。自治区科委革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下设政工组、生产指挥组、办事组。
1971年12月,自治区科委革委会改称为自治区革委会科技局,其行政领导机构为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自治区革委会科技局受自治区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领导,管理全区科学技术规划、科学试验、新技术推广普及等工作。科技局设政工组、业务组、办事组,直属事业单位有标准计量管理处、科学用品服务处、民族研究所、科技情报室、地震大队。
1973年9月,自治区党委决定撤销自治区革委会科技局,恢复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科委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顾问,机关内部设办公室、政治处、计划条件处、工业交通处、农牧医药卫生处、群众科学实验处。
1978年3月,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恢复,原属于该院的地理研究所、化学研究所、生物土壤沙漠研究所、物理研究所、图书馆重新划归该院管理。同月,撤销自治区科委群众科学试验处,恢复自治区科协。4月,自治区党委决定成立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统一管理全区的标准化、计量工作。8月,新建了新疆太阳能利用研究所(1984年更名为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电子计算中心、新疆分析测试中心(1991年2月增挂新疆分析测试研究所的牌子),作为自治区科委直属的事业单位。10月,撤销自治区地震办公室,成立自治区地震局(一级局),由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革委会双重领导。
1979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标准计量局分设为标准局和计量局(一级局),自治区计量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1983年计量局改为二级局,归口自治区科委管理)。12月,《新疆科技报(汉文版)》复刊。
到1979年底,自治区科委设有办公室(含科技外事工作)、政治处、计划条件处(含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工业交通处、农牧医药卫生处,直属事业单位有新疆科技情报研究所、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1980年2月移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新疆科学器材服务处、新疆太阳能利用研究所、新疆电子计算中心、新疆分析测试中心、新疆科技报社。
1984年3月,自治区科委成立新疆科技开发交流中心(1986年4月增挂自治区“星火”计划办公室的牌子,1994年增挂自治区科技协作办公室的牌子)。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由自治区科委代管,1985年11月升为二级局建制)。6月,成立科技情报处(与新疆科技情报研究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9月,自治区党委决定:为了加强对科技协作工作的领导,自治区科委参加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工作;具体科技协作项目,由新疆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办理。11月,自治区科技干部管理局(二级局建制)正式成立,作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区科技干部(包括社会科学)的职能部门,其日常工作归自治区科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从办公室划出,独立设置外事处。
1985年3月,国家三○五项目(“加速查明新疆矿产资源的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综合研究”)委员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三○五项目办公室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三○五项目办公室由自治区科委代管。同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自治区专利管理处(1991年8月更名为自治区专利管理局),作为自治区的专利管理机构,受自治区科委领导;批准设立新疆专利服务中心,归自治区科委领导,主要承担全区专利代理、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咨询服务等工作。
到1985年底,自治区科委的机关处室有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计划条件处、工业交通处、农牧医药卫生处、科技管理处、科技情报处、科技外事处、专利管理处,代管及直属的事业单位有自治区科技干部管理局、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三○五项目办公室、自治区计量管理局、新疆科技情报研究所(挂有自治区科委情报处的牌子)、新疆科学器材服务处、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电子计算中心、新疆分析测试中心、新疆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新疆科技报社、新疆专利服务中心。
1986年3月,自治区科委成立新疆科技政策研究所。其方向任务是:研究新疆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促进本区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各级领导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与决策信息,并组织承担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重大科技项目的前期论证与评价,以及软科学研究,承担新疆科技志的编纂工作等。12月,自治区科委决定将计划条件处改为计划处,增设条件财务处。
1989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委(挂靠在专利管理处至1990年10月),负责全区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1990年2月,自治区科委设立老干部工作科,统一负责科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人的管理服务工作。4月,自治区科技干部管理局与自治区人事厅合并,全区的科技干部管理工作划归自治区人事厅。10月,自治区科委设立科技成果管理处(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始挂靠在该处),负责全区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到1995年底,自治区科委的机关处室有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处、计划处、工业交通处(含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农牧医药卫生处(含自治区“星火”计划办公室)、科技管理处(含自治区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科技外事处、科技成果管理处、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老干部工作科,代管及直属的事业单位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三○五项目办公室、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计量管理局、自治区科技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自治区专利管理局、生活服务处、新疆科技情报研究所(挂有自治区科委科技情报处的牌子)、新疆科学器材服务处、新疆科技政策研究所、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电子计算中心、新疆分析测试中心、新疆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新疆科技报社、新疆专利服务中心、新疆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
2000年8月,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同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治区科技厅设以下9个职能处(室):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国际科技合作处、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农村科技与城乡科普处;设机关党委、纪检组与监察室、老干部工作处;设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挂“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牌子);代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三○五项目办公室、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00年7月开始,自治区科技厅直属的事业单位有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自治区专利管理局、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新疆科技情报研究所(2002年7月增挂新疆中亚科技经济信息中心的牌子)、新疆科技政策研究所、新疆分析测试中心(新疆分析测试研究所)、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新疆常设技术市场)、新疆电子计算中心、新疆科学器材服务中心(新疆科学器材公司)、新疆科技报社、新疆专利服务中心、新疆遥感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自治区科技厅招待所。
2000年10月,自治区专利管理局更名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升格为副厅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和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事业单位。
2001年10月,自治区人事厅对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重新进行了审核,将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4个部门继续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2001年7月,新疆资源环境中心成立,办公室设在新疆遥感中心,在自治区科技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002年8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组建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信息化办公室(副厅级,撤销原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自治区信息化和信息产业。
2003年4月,新疆科技干部培训中心成立,隶属于自治区科技厅,原自治区科技厅招待所同时被撤销。
2003年11月,新疆资源环境中心更名为新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挂靠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三○五项目办公室。
2005年1月,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被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二)职能变化
1959年自治区科委成立时,自治区党委明确指出:自治区科委是自治区党委领导全区科技工作的办事机构,是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管理全区科技工作的综合部门;受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委托,自治区科委领导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自治区科协等专业研究机构和群众团体;自治区科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组织有关科学技术力量为自治区的生产建设服务。
1978年3月,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加强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决定》中指出:自治区科委是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革委会直接领导下归口管理全区科技工作的综合部门,既是自治区党委领导科技工作的办事机构,又是自治区革委会掌管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
1984年9月,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科学技术顾问团;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工作,成立科技干部局;建立健全各级科技管理机构;成立地(州、市)、县科技开发服务站;大力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努力做好与区外的科技协作工作,开展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自治区的科技协作;积极开展微型计算机推广应用;扩大科技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好科技经费,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积极进行科技体制改革。
1985年12月,自治区科委在《关于自治区科委工作职能的报告》中,对自治区科委的性质和职能作了概括。“报告”指出:自治区科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全区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机构,是自治区党委领导科技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自治区科委在业务上受国家科委指导,并对各地(州、市)县以及自治区各厅、局、高等学校和中央在疆的科研单位、生产建设兵团科研单位的科技工作实行业务指导;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领导自治区科技干部管理局,其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科委主管;领导自治区计量管理局;受自治区党委委托,自治区科委党组代管自治区科协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领导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4月,在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科委的职能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科委要把工作重点集中到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的制定上来;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力度;抓好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各部门、各地方、各主要行业的科技工作;围绕经济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科技攻关,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简化科技开发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手续,逐步实行登记制;在编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时加大指导性计划,将一般性项目的组织实施交由有关的部门和地区负责;简化科技成果鉴定手续,对于已通过技术市场实现转化的成果实行直接登记制度;推行技术合同登记授权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权交给所在地区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把属于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组织,将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经营方式选择等权利下放给科研机构。
与此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指出,自治区科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其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设11个职能处(室)包括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等。
到2000年8月,自治区科委的科技管理工作同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继续抓好科技项目管理的同时,注重全国科技发展方针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抓好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使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科技管理重点开始从行政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移,注重依靠政策开拓科技事业,以政策为依据去取得领导支持,动员和组织科技队伍,协调与经济部门及其它部门的关系;(3)改变封闭式的部门管理,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承担起推动区域科技进步的任务,在制订各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时,注意加强同计划、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监察、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4)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在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同时,积极实行政事分开,扩大并落实研究与开发机构的自主权。
2000年8月,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后,其职能相应地作出了调整:(1)划入的职能:将原由自治区计委承担的拟定全区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科技厅。(2)划出的职能:将原自治区科委承担的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3)转变的职能:将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受理后的立项论证,以及一般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工作,交由科技事业单位承担;将自治区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审计、实施情况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1]
159项技术难题是靠什么解决的——来自创新方法新疆试点的收获
作为新疆首批创新方法(TRIZ)试点企业,克拉玛依市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首次导入技术创新方法,就感受到它带来的“魔力”。 12月1日,在科力公司会议室,公司总工程师连贵宾感触颇深地说:“真没想到,在创新方法培训中,我们公司的一批技术难题得到了解决,真是太不可思议了。”
连贵宾和公司的技术骨干,参加了今年8月新疆科技厅组织的试点企业创新团队培训。在培训中,公司的技术骨干运用技术创新方法,解决了几年未解决的18项技术难题,产生了27项专利意向。
2009年,科力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因专利太少,专利一项得分为零,败走麦城。当年11月,公司导入技术创新方法,很快就取得2项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又取得8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发明专利。公司2010年再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一项得分由零分变成满分,顺利申报。公司负责人坦言,技术创新方法打破了惯性思维,成为提升公司创新能力的利器。
科力只是新疆开展技术创新方法培训直接受益的例证之一。新疆作为科技部技术创新方法试点省,已连续3次承担科技部创新方法工作专项项目,包括“新疆技术创新方法培训推广应用工程”“新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应用技术创新方法解决新疆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作为上述3个项目的主持人,新疆科技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张燕见证了创新方法在新疆创造的奇迹。
她介绍说,技术创新方法在新疆正逐步升温。自2008年7月新疆作为创新方法试点省以来,创新方法推进工作已由自治区科技厅独家发起,发展形成为自治区统一领导、多部门联合推动,广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广泛参与的发展格局。
目前,技术创新方法的培训已覆盖全疆9个地州、180多家企业、17个科研院所、7所高等院校,共计培训55名技术创新方法师资、252名技术创新骨干(创新工程师)、27名精益研发工程师。
高规格领导 层层推进
新疆科技厅认为,要实现建设创新型新疆的目标,解决制约创新的源头问题,研究发展和普及创新方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新疆科技厅抓住技术创新方法工作率先进入国家建设试点序列的重要机遇,从紧密围绕自主创新战略和建设创新型新疆的重大需求出发,顶层设计工作思路,即按照“立足区情、注重实效,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培训切入、试点先行,普及宣贯、层层推进”的基本原则,面向社会、围绕企业传播创新方法,推广创新手段,培育创新型人才,解决新疆支柱行业研发难题,全面有效推进创新方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从源头上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新疆的建设。
围绕这一工作思路,一系列推进措施积极跟上,相继出台。
设在新疆科技厅的新疆创新方法工程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党委常委尔肯江·吐拉洪担任组长。
组建新疆创新方法工程区内外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自治区部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创新型企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全面负责技术创新方法的研究与咨询,及时研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新疆创新方法协会成立。协会名誉会长由自治区副主席靳诺担任,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约尔古丽·加帕尔担任首届会长。协会已发展团体会员64家,发展个人会员156名。
今年9月,新疆创新方法与技术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该中心在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支撑、培训交流、高新技术及产品引进等方面,为政府在技术创新方法工作的全面推进,面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科技部创新方法工作专项、科技支疆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资金项目、自治区条件平台项目的支持下,新疆搭建起技术创新方法培训推广应用公共服务平台,为技术创新方法普及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新疆技术创新方法培训推广应用基地、新疆精益研发技术指导中心、技术创新培训室、技术创新工作室相继成立;计算机辅助创新设计平台,创新能力拓展平台,精益研发平台,技术创新方法培训、咨询远程视频服务平台相继引入。
试点先行 感受创新方法“魔力”
为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方法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新疆开展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方法试点工作。
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作为首批试点企业。
在试点工作中,新疆科技厅派出项目组从企业创新团队培训、企业技术难题解决、企业创新成果产出、企业技术创新方法平台建设四方面,对企业进行面对面辅导。
通过首批试点工作,新疆为3家试点企业培养了3个企业自身创新团队,有45人获得TRIZ二级证书,16人获得TRIZ一级证书,解决技术难题54项,其中有61个专利意向。
在试点企业,企业首次尝试将技术创新方法应用在石油化工、油田开采、油田化学等领域,打破了以往认为的技术创新方法仅限于解决工程机械类技术难题的思维惯性。
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韩忠林,发明了一种蒸汽流量干度计量装置,在应用中由于装置压力仪压力值不准确,影响推广应用。通过培训,他运用技术创新方法,解决了装置压力仪压力值不准确的问题。改进后的装置,已在油田多口稠油井上运用,产生了400多万元的产值。
培训“火”起来 培养和造就本土创新人才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培养和造就一批当地本土创新人才队伍,成为新疆技术创新方法工作的一大亮点。
针对新疆缺乏技术创新人才,企业、科研院所又急需提升创新能力的问题,新疆以技术创新方法培训为切入点,相继开展新疆技术创新骨干人才培训、新疆技术创新方法师资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方法地州行、技术创新方法“四进”(创新方法进党校、进高校、进科研院所、进行政机关)等人才培训培养工作,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新疆本土创新人才队伍。
在自治区党校的干部主体培训、新疆科技管理干部科技管理创新培训、新疆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规划与指导培训、新疆企业管理干部培训中,新疆技术创新方法的课程被作为一门新课程引入到培训之中。
通过开展技术创新方法“四进”活动,新疆将技术创新方法辐射到乌鲁木齐县、昌吉、吐鲁番、克拉玛依等9个地州,4500多名人员接受了技术创新方法宣讲。
截至今年11月,新疆面向自治区装备制造业、石油石化、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食品加工、设施农业等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举办了5期技术创新方法骨干培训,2期创新方法师资培训,1期精益研发工程师培训、1期企业管理运营沙盘模拟培训,共培养252名本土创新工程师,55名创新方法师资,27名精益研发工程师。共有71人获得TRIZ师资一级证书,192人获得TRIZ二级证书,2人获得国际MATRIZ二级证书。
在培训过程中,企业的技术骨干带着在本企业技术研发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通过创新方法知识导入、创新方法掌握、创新工具应用,技术难题解决方案形成、技术专利查新等过程的学习掌握应用,为180家企业和研究院所解决技术难题159个,产生专利44项。这些在培训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大大缩短了企业技术研发时间、降低了研发成本。
技术创新方法培训正在新疆“火”起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它带来的“魔力”。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塔里木盆地西南缘生态综合整治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中期评估会在乌召开
11月30日,受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的委托,“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塔里木盆地西南缘生态综合整治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重点项目中期评估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胡克林、新疆农业大学草业与环境学院院长安沙舟教授、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副所长雷加强研究员等领导及课题负责人等6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原自治区林业厅副巡视员崔培毅研究员主持。
胡克林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承担方、管理方和评估专家之间一次难得的交流机会。项目中期评估就是为了掌握情况、梳理成果、解决问题、弥补不足、明确方向、突出重点。他希望各课题组详细汇报两年来的执行情况,也请各位评估专家认真评价,对课题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全力推动项目及其课题的顺利实施。
会上,项目首席科学家雷加强研究员先行汇报了项目总体情况,各课题负责人就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了汇报。在质询与答疑后,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目下设5个课题能严格按照课题任务书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计划研究任务。各课题考核指标整体完成情况较好,组织管理到位。
通过此次会议及时总结了项目前两年的执行情况,梳理主要成绩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使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紧密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进一步凝炼目标,突出重点,为项目后期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制定自治区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会同有关部门、地区推动科技兴行业、科技兴地县的工作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科技事业发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自治区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自治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组织拟订自治区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研究提出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制定自治区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技术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二)组织拟订自治区对国外和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指导相关部门对国外和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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