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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 官网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建设厅 河北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建筑工程、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编辑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
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 ,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五)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 (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 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级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三)城镇化和行业改革发展处(研究室)。
组织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拟订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指导推进城镇化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拟订行业相关政策;指导行业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省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房屋中介企业的资质标准;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
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八)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和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
(九)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省级重点镇的建设;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各类标准设计、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监督执行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标准。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
(十二)建设材料装备处。
拟订建设机械材料设备行业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和规范建设机械材料设备市场;组织定期发布建设机械材料设备淘汰、限制使用和推广应用产品目录;指导和管理建筑节材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工作。
(十三)综合财务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指导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指导城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订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参与实施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编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规划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2名。
其他事项编辑
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武汉岩土所")创建于1958年10月,当时定名为“中国科学院武汉力学研究所”,1970年7月实行双重领导,于同年12月15日更名为“中国科学院湖北岩体土力学研究所”,1985年4月23日正式定名为“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武汉岩土所是专门从事岩土力学基础与应用研究、以工程应用背景为特征的综合性研究机构。建所六十多年来,武汉岩土所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家重大工程,完成涉及水利水电、能源、资源、交通、市政、海洋与国防等众多领域600多项重大研究项目,取得了众多创新成果,为岩土力学与工程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武汉岩土所现有岩土力学与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岩土工程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地下工程灾变与防护工程实验室、环境岩土工程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污染泥土科学与工程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省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与生态高值化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省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研与技术支撑平台;武汉中科岩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科科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武汉中科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产业化平台。

  2016年以来,武汉岩土所按照中科院统一部署,确定和完善了研究所“十三五”期间的“一三五”规划,一个定位:“定位于岩土力学与工程学科的应用基础研究,致力于重大工程安全与灾害控制﹑深部资源及能源高效安全开发﹑废弃物地质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工作,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引领我国岩土力学与工程学科发展,成为国际知名的研究机构”;三个重大突破:“深部硬岩工程灾害的结构面效应与控制、西部地区软弱岩体与土石混合体边滑坡失稳机制与灾害防治、重大土工构筑物失效破坏的多场耦合机制与安全保障技术”;五个重点培育方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下工程灾害控制、复杂地质盐岩能源储备与非常规油气开发、CO2地质利用与封存稳定性评价与监控、南海岛礁工程稳定性及地下淡水可持续利用评价与控制、岩体工程动力安全性评价与控制”。

  自建所以来,武汉岩土所造就了若干享誉国内外的科学家及一大批高素质研究和技术人才,为岩土力学学科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先后有3位科学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截至2019年底,在所工作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5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人。一线科研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占90%,45岁以下的中青年骨干占72%。武汉岩土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一,是中国科学院大学土木工程一级学科牵头建设单位,现设有岩土工程、工程力学二级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点,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二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点,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点,并设有土木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目前,拥有一支以院士领衔、一批将帅人才领军、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工程经验丰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究生导师队伍。自1981年恢复招生以来,共招收研究生1500余人,已毕业900余人。目前在站博士后20人,在读研究生284名(博士生179人)。多年来,研究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始终为100%。

  建所以来,获省部级以上成果奖近200项(包括国家科技奖励和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成果奖84项)。授权专利964项(其中发明专利458项、实用新型专利506项),专著与译著102部,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309项。2000年至2019年12月,有1288篇论文被SCI收录,EI及I STP论文共4589篇。

  武汉岩土所是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挂靠单位之一,也是其下设的地面岩石工程专业委员会、岩石动力学专业委员会,以及中国力学学会岩土力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武汉分会的挂靠单位。主办了SCI收录期刊《Journal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与EI收录期刊《岩土力学》,承办了EI核心版收录期刊《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等本领域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

  “十三五”时期,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川藏铁路”和“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的推进与实施过程中,按照中科院“三个面向、四个率先、三重大产出”指导方针,围绕岩土力学与工程国际学科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快推动研究所四类机构分类改革,积极部署实施研究所“一三五”发展战略规划,重点聚焦于重大工程灾害防护、资源与能源开发、海洋与生态环境保护三大领域中的创新研究工作,开创研究所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的新局面,在服务国民经济主战场重大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引领我国岩土力学与工程学科发展,成为本学科国际知名的研究机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机关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于1953年,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其建置沿革是:1953年成立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1954年改为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局,1955年改为省城市建设局,1958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厅,1962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局,1969年改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8年成立省建筑工程局、省城市建设局、省建材工业局,1983年成立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由省城建局、建工局、测绘局、环保办公室合并组成,1994年改为省建设厅,2009年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至今。主管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风景名胜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省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省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省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省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九)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情况,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拟订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机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省级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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