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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监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河北省人民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河北省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査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査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省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査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省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省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査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査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组织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承担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依法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推进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各市开展相关工作。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十八)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十九)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一)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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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局大数据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现设有15个职能处室和11个直属单位。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7万余人,辖11个市工商局,172个县(市、区)工商局,36个开发区、管理区等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1052个,肩负全省37万户企业和130万户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任务。

  工作理念:省局党组始终以“抓班子,带队伍,保稳定,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发展为要、秩序为重、效能为先、基层为根、素质为本的理念,着力建设法治、数字、和谐工商,围绕“四个只有”,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能,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民生作为第一取向,把改革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提高素质作为第一保障,有力推进工商职能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监管改革:建立并落实了经济户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巡查、属地监管、行政指导等制度,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机制和办法,有力维护了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加强“一会两站”建设,积极探索消费维权新机制,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基层建设:按照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础建设、实施规范管理、提升整体效能的原则,新建和改、扩建工商所751个,消灭危房所150个,统一配备了执法车辆、检测装备以及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了总局“精局强所、小局大所”的要求。

  机构改革: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全省基层工商所全部改为基层工商分局,规格由股级升为副科级;省局12315指挥中心通过了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省、市局分别设立了企业注册和企业监管机构;省、市、县三级分别成立经济检查机构,按照“三定”要求,增设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并对相关处室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机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信息化建设:实现了省、市、县、工商分局四级网络,开通了省、市、县三级视频系统,建立了省、市12315指挥中心和广告监测中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注册登记、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执法办案等方面开发推广了一系列软件系统,实现了网上核名、网上年检,提高了工商工作的科技含量。

  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实施纲要》,扎实推进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着力建设具有工商特色的惩防体系建设,开展了“基层窗口单位和一线执法人员面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活动”,行风评议名列前茅。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法、措施和制度;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冀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授权负责全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按照规定管理系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离退休干部、基层队伍建设、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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