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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红盾信息大数据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的直属工作部门,位于西安市友谊东路298号。我局下辖17个分县局,其中4个县工商局、9个按行政区设立的工商分局、4个直辖分局,根据2002年6月25日市编委编发(2002)5号文件,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市局机关设政治部、办公室、组织宣传处、人事处、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法制处、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企业个体监管处、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处、商标监管处、广告监管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信息档案咨询服务中心等20个部门、处室和直属单位。

西安市工商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3300多人,离退休人员750多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

西安市工商系统现有全国文明单位2个、省级文明单位17个、市级文明单位65个、区县级文明单位70个、青年文明号50个、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1个、“青少年维权岗”2个、全省省级示范点6个、市级示范点46个。全系统文明单位比例已经达到95%。我局连续第8年被评为全省“创佳评差”工作最佳单位、连续14年全市目标管理一类局单位。先后获得中央文明委、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工商局、市委、市政等上级授予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全国纠风工作、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单位;创佳评差竞赛最佳单位;劳动竞赛、行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建设新风杯标兵单位;教育培训、养老保险、新闻报道、投资服务、政务信息、督查工作、老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查办案件工作和公文质量评比先进单位优秀单位等各类荣誉180多项。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
2、依法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名称,核准、颁发证照并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
4、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对各类市场的登记、统计;
6、依法监管经纪人和经纪组织;
7、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商标注册行为,组织实施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加强弛、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指导企业商标管理,指导商标代理;
9、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依法组织监管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1、管理全市工商系统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12、完成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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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局大数据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全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职责。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工作,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照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对全省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全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
(十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十三)负责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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