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委办发 〔2018〕40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 〔2019〕4号),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加挂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品牌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以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同城快送行业监管有关职责。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的协同服务与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厦门市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规划、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有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查检验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激励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化活动。组织拟订和修订地方标准 (含标准样品制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承担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与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指导、规范全市认证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根据授权承担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依法组织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等相关前置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规范、监督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等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
(二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