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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场局大数据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调解计量纠纷。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市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开展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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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市场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制定和组织落实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组织与市州政府签订产品质量目标责任书并监督落实。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根据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工业产品管理办法,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三)负责全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和部署全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全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统一协调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全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仲裁鉴定。负责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

(四)负责全省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宣传贯彻国家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执行。负责产品研制、开发、改进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标准化审查。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有关标准的咨询通报工作。

(五)负责全省计量工作。组织建立本省计量标准,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强制检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负责对全省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对有关机构和操作人员实施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及证照管理。负责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的统计分析。

(八)负责统一管理认证工作。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对安全认证的产品实施强制监督管理。负责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格认可。

(九)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打假”活动。

(十)组织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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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四)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管理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对全省工商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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