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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统计局大数据

 深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 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指导各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三)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全市及各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工作。

  (六)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工资、文化、人才资源、金融业等统计调查工作。

  (七)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财政预算、环境等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

  (八)收集、汇总、整理和管理全市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等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建议,依法向社会提供统计资料。

  (九)协助管理各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统计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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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统计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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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统计局大数据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和实施统计工作规定、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镇街、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和省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方案、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和R&D资源清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物流业、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贸易、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消费、价格、收入、资源、环境、房屋、景气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提供、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人口劳动力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市各镇街、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种考核评价工作。

九、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助镇街管理综合统计负责人,监督统计队伍建设,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调查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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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统计局大数据

广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市及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市各部门和各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和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依法协助管理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与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和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系统,建立并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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