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坐落于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31号,下辖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十个区(市、县)人民法院。贵阳两级法院是全省法院的“案件大户”,每年承担全省25%以上的案件审判执行任务。历年来,在中共贵阳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历届领导班子和广大干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为贵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贡献。
一、主要职责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及最高人民法院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的命令。
(四)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九)答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
(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三)组织全市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以及同外地法院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人民法院开展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宫和其他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七)指导、帮助全市人民法院搞好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
(十八)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九)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