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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广州市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受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监管与指导,1955年3月19日,改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仓边路28号,截止2014年11月,全院有人员608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0.7%,其中博士9人,硕士233人。

本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和本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

(四)审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六)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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