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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乡建厅大数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其中正处级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老干部工作处处长和总工程师各1名),副处级15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厅机关文电处理、重要会务、信息综合、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应急、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统筹厅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行政后勤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参与脱贫攻坚、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处(产业人才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监督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相关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相关产业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史志、年鉴编纂工作;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执行。

(四)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中央及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救助工作。

(五)城市建设处。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制度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燃气等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导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村镇建设处。拟订全省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道路、照明、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承担传统村落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全省乡村民宿建设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七)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拟订全省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省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租赁和产权管理、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承担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全省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招标投标、承包发包、施工许可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家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施工图审查处)。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城乡建筑材料革新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推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组织省级以上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全省建筑设计管理,指导全省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海南省工程抗震办公室)。拟订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指导、参与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十二)城市管理监督处(海南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集中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办理流程;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工作;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审计处。负责审计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审计厅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十五)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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