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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旅游厅大数据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二)拟定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统筹指导区域性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展规划项目建设情况的分析评估和督查工作。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等各门类艺术和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及与其他领域融合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

  (十)拟订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和协调查处全省、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青海文化和旅游走出去。

  (十三)管理省文物局。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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