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教育工委)贯彻党的教育和体育方针和政策,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和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做好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教育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负责教育和体育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联络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
(二)指导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思想政治、基层党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四)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按分工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中专)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检测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六)参与拟订教育和体育经费筹措、教育和体育拨款、教育和体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教育和体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七)审核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少数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开办迁移与撤并;宏观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负责高中段(含)以下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条件装备、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实施和指导工作。
(九)管理全县的学历教育,组织实施大中专、成人高校、成人中专、高教自学报名、考试及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工作;负责中小学招生、学籍管理工作。统筹指导继续教育,指导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国内外体育竞赛。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参与推动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十五)负责指导全县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教育和体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七)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和体育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国内外优质教育和体育资源引进及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