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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下辖广州、19个地级市以及深汕(尾)特别合作区国家税务局,136个县(市、区)局,428个基层税务分局。省国税局机关设有18个处室、2个直属机构、5个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333人。全省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共有273万户,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2014年,广东省国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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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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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本地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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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28日。根据国家分税制改革安排部署,原深圳市税务局分设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国税局”)是深圳市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厅级全职能局。

    一、征管范围
    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18种[1]。深圳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以下6个税种的征管工作:

    1.增值税[包括出口退(免)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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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能:(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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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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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7月28日,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以省政府领导为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业务指导”的双重领导体制,省以下地税系统实施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四垂直”管理。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承担组织实施地方税、共享税及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工会经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征收的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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