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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摘要: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文物局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

上班时间: 900-17:30

电话: 020-38920582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 58-64 号

领导介绍

陈志强 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工作履历:
  1980.09-1983.08 广州市师范学校学习
  1983.08-1989.06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小学教师
  1989.06-1991.07 广州市东山区教育局团委副书记
  1991.07-1993.12 共青团广州市东山区委副书记
  1993.12-1995.07 共青团广州市东山区委副书记,华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瑞丽市星火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星火木地板厂厂长(挂职)
内设部门

(一)办公室(保卫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发展规划处
  (四)财务处
  (五)艺术处
  (六)公共文化处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八)文物规划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化遗产管理处)
  (九)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十)博物馆处
  (十一)文物安全处
  (十二)审批管理处
  (十三)广播影视处(科技网络处)
  (十四)新闻出版处
  (十五)版权处
  (十六)文化产业处
  (十七)文化交流合作处
  (十八)宣传教育处
  (十九)组织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单位简介|机构职能|主要职责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文物局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指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指导各区、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指导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办、年审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的工作。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指导著作权行政执法,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开展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工作。
(十)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指导协调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的管理。
(十一)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十二)负责管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制定文化人才培养规划,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科研与开发应用工作。
(十四)指导各区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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