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王俊峰
副会长:吕红兵
办公室、会员部、业务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调研部、联络部、宣传部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经1985年7月25日中央书记处第221次会议决定:同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司法部指导下进行工作。1986年7月5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业务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调研部、联络部、宣传部,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