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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 大数据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省文化、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省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好客山东”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省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进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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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文旅厅大数据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陕西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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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文旅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2016年5月,原甘肃省旅游局改组为甘肃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旅游业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旅游行业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全省旅游资源的规划和开发;指导省内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全省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工作。

(三)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全省旅游产品开发。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依法申报出境旅游业务、审批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协调和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承担全省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推动全省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承担全省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七)组织、指导全省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国家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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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加挂广东省文物局牌子。

  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 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研究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四)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负责广东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建设, 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进区域文化和旅游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城乡建设设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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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旅厅大数据

浙江省旅游局是省政府的直属机构, 地点为杭州市石函路1号。省旅游局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行业管理处、规划发展处、市场开发处、政策法规处、安全管理处八个处室,以及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省旅游信息中心、浙江省旅游培训管理中心(浙江省旅游服务中心)和浙江旅游科学研究院直属机构。

浙江省旅游局的主要工作和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旅游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指导各类旅游企业的改革,积极培育开发旅游市场,完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负责全省旅游业的宏观管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

(三)负责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参与省内国家级和省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宏观指导;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四) 负责编制申报全省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五)研究制定全省旅游市场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负责搜集研究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向旅游企业发布市场信息;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

(六)组织指导"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活动;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八)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

(九)指导市、县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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