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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4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省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健康陕西战略实施;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医疗与旅游、体育、食品和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药物政策,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落实全省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健康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在陕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供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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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大数据

云南省卫生厅: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机关内设17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卫生监察专员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省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十一)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十二)推进云南省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统筹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卫生健康辐射中心。

(十三)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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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大数据

四川省卫生厅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全省及直属单位的卫生目标管理,制定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厅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及信息化建设;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宣传、史志、年鉴、信访及机关保卫、计划生育、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2]  。


(二)人事处

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卫生队伍建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省属中等卫生学校和其他中等卫生学校委托毕业生的分配、调剂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全省性表彰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卫生经济政策、卫生服务收费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卫生统计信息、医用设备装备、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引进外资项目及卫生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卫生事业费的预、决算工作;指导并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基本建设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工作;协调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可使用四川省卫生厅贷款办公室的印章 [4]  。

(四)卫生法制处

制定地方卫生立法规划(草案),组织协调地方卫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负责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组织工作;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发放和队伍管理;负责组织卫生执法检查并对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负责核准卫生许可和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四川省机构改革图解

四川省机构改革图解

拟订全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制定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并实施监督;负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监督;负责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和全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卫生部分的组织和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处(挂省献血办公室牌子)

拟订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审查批准手续,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办理规定范围内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执业准入。监督管理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公民无偿献血和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输血工作;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的设置审批和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管理;负责全省临床检验和临床药学管理工作;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负责全省医疗广告技术内容的审核出证。

(七)疾病控制处(挂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牌子)

制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方案、措施及技术规范;制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等卫生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定工作;负责地方病防治、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杀虫灭菌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预防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计划管理;协助地方政府和组织防疫人员对重大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承办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科技教育处

制定全省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负责医疗卫生科研计划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协调国家、部、省级医药科研攻关;负责医学科研支撑条件、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中等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培训、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等成人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实施医学教育质量监督和检查。

(九)国际合作处(挂台湾事务处牌子)

负责有关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和提供技术劳务等管理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事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负责卫生系统港、澳特别行政区事务、台湾事务及侨务工作。

(十)保健处

制定干部医疗保健的实施办法,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办理规定范围的“特约医疗证”等有关事宜;承办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爱国卫生运动法规草案及有关政策;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全省农村改水、改厕规划、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除害灭病、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实行全省卫生行业管理。

(二)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三)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妇幼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卫生厅 [5]

(四)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社会公共等卫生;制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疫情、病情等突发性事件,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重点疾病的监测及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的质量;组织公民开展无偿献血。

(八)拟订全省医疗科研规划、计划,组织医药卫生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九)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十)制定全省妇幼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监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专项技术的贯彻实施。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努力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四川省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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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大数据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介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 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 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掌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加强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保健政策,负责全省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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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厅大数据

安徽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99号)规定,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高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 [1] 

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卫生管理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卫生监督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科技教育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外事处、保健处、离退休工作处、机关党委、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1] 

职责调整编辑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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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

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2]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业务;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5个内设机构:

机构一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负责卫生专项投资、省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装备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政策法规处。

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拟订医药卫生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担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全省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地方标准;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 [2] 

机构二

(九)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十二)科技教育处。

承担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地方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省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

(十四)外事处。

负责管理全省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协调全省医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保健处。

负责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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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将四川省卫生厅的职责、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设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2014年4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

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51号)印发,根据该文件,省卫生计生委设23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153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7名,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0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卫生计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计生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我省药品增补目录,制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省献血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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