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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城建局大数据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我市城乡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领域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等方面的发展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市重点工程的协调、调度工作。参与审核全市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综合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发展计划。组织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订。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批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参与我市房改方案的拟订并负责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的管理。参与房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初审及房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组织开展商品房及存量房网签备案,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抵押担保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全市房屋面积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管。负责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五)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监管工作。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负责全市住宅产业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六)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承担全市地震灾害防御工作。拟订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责任。负责统一规划全市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对各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站)点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指导地方企业自办地震观测台(站)点的业务工作。

(八)根据授权,承担重点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供热、供气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组织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市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交办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规范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依法承担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指导“园林城市” “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负责拟订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公园、广场、绿地的管理与保护责任。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一)承担推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二)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指导本市建筑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工程承包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国外建筑市场;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业管理;负责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代收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

(十四)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组织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指导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工作。

(十五)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相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本系统职称评定管理工作。推进本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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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城建局大数据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6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发[2010]8号)设立,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二)承担全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区)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组织市区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五)承担全市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产权监理和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对被委托执法单位履行房屋产权产籍、面积、交易等管理职能中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管。

(六)参与编制全市城市规划;牵头编制中心城市建设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与资金需求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编制、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参与重要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和实施。

(七)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

(八)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组织编制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监理、检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活动,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牵头开展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

(十二)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装饰装修等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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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城建局大数据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程建设、村镇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行业的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乡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贯彻落实上级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工作;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落实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产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落实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落实上级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落实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设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落实上级关于村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乡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加强人民防空系统的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承担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负责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和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代表区政府协调处理与油田、铁路的关系,承担支援油田、支援铁路建设的工作。

(十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区行政审批局,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十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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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建局大数据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贯彻实施。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及信息分析。指导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市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职责。编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负责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落实和公有住房出售。负责组织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牵头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的管理。

(四)承担全市城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全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与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承担全市物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老旧住宅维修改造工作的统筹谋划及指导协调。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指导区、县(市)物业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市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制定重点工程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参与组织协调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抢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护场所设计建设标准。综合协调市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铁路、电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七)承担统筹安排城乡建设资金职责。组织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意见。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统筹管理,培育、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指导城建项目融资平台的日常运行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建设行政征收管理工作。

(八)承担城乡统筹建设管理职责。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协调与城建融资相关的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指导村镇试点工作。参与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供水排水行业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全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供水、排水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负责组织推进住宅小区二次加压供水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许可工作。协调指导市区排涝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行政征收管理工作。

(十)承担供热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测算核定供热成本和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负责供热企业供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市供热改革工作,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配合有关部门拟订供热专项资金归集、使用等政策。指导各区供热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燃气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负责全市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市)燃气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地下管线管廊建设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管廊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管线管廊建设综合总平面会签。统筹协调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利用工作。

(十三)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环节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负责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管理。依法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十五) 承担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产业化工作。协调、推进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统筹推进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革新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六)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统筹实施和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政府投资路桥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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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城建局大数据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园林绿化)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园林绿化)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市城市建设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负责全市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监管。 
  (三)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和定额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 
  (五)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研究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除委托昆山开发区外,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承担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七)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负责老城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租金、租赁和养护修缮管理。 
  (八)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和房屋测绘公司的资质管理;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组织市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九)指导全市房屋管理。拟定全市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统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和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协调处理城区私有房产历史遗留问题。 
  (十)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市政公用(燃气、供排水)行业管理,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负责城区防洪排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参与国家、省、市在市大中型项目的选址、审查和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绿化、园林风景区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批及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风景区保护和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园林设施建设改造等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震灾损失评估管理;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的对策和建议;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园林绿化业等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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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城建局大数据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办法)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城建档案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 
  (六)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本级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和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十)承担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一)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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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城建局大数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监督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规费的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住房发展基金的监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四)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指导建筑能效測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建设科技进步,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五)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促进建筑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七)指导和规范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负责和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房屋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监管、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商品房租赁管理及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九)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注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既有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有关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指导老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市人防机动指挥和市人防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市委、市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指挥全市人防行动。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市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人防指挥、警报通信网及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及人防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拟订人防平战转换方案、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方案。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行动、人防训练、演练和演习。适时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检查指导城市疏散地域(基地)、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训练工作。负责核应急预案编制和核应急宣传教育。

(十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人防工程建设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检查验收和备案管理。负责和指导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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