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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大数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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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林业局大数据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省林业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相关工作任务,负责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四)组织全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全省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指导本省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省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林长制、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六)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编制并发布本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本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有关工作,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意见建议;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本省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本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塘)还林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划拨资金、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国家划拨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本省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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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林业局大数据

临沂市林业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立法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山区综合开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草场管理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组织市域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审核报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并组织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

       (六)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初审申报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审定林木良种。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草原(地)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落实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市级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和全市林业和草原(地)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申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和草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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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林草局大数据

马关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法规;拟订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公益林区划调查、审核、报批,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上报马关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地方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申报、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州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及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

(十)指导马关县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集体)林区开展森林和草原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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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林业局大数据

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一、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制定本规定。

   二、 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含重点国有林区,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研究拟定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研究拟定我市相关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省湿地保护规划,拟订相关地方保护规划、标准并贯彻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研究拟订相关改革办法并贯彻实施。落实国家、省农村林业发展和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我市相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落实国家、省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研究拟定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我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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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大数据

 黑龙江是全国重点林区和草区之一。全省林地面积2617万公顷(全国第4位),森林面积2145万公顷(全国第2位),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森林蓄积量20.52亿立方米(全国第4位),森林覆盖率目前是47.21%(全国第9位)。全省草原面积3105万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75%。全省有自然湿地面积556万公顷,约占全国湿地面积的七分之一,其中有9处国际重要湿地,居全国之首。全省有各类自然保护地481处,总面积1141.31万公顷,占我省国土面积的24.1%。其中自然保护区222处(国家级49处、省级75处),总面积745.77万公顷;各类自然公园258处,其中森林公园110处(国家级69处、省级41处),面积为248.68万公顷;湿地公园78处(国家级63处、省级14处、地级1处),面积为22.8万公顷;地质公园32处(世界级2处、国家级6处、省级24处),面积为134.5万公顷;风景名胜区38处(国家级4处、省级34处);建有东北虎豹国家公园1处,试点区域总面积146.12万公顷,其中我省内面积44.68万公顷。黑龙江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陆生野生动物476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7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6种;全省野生植物2400种,药用植物740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2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13种。 
      丰富的森林、草原、保护地和物种资源,使我省成为我国东北乃至华北重要的天然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产业安全和水资源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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