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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大数据

合肥法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建立一个立足于合肥、面向全国的专业、高效的法律网络服务平台。目前拥有一支覆盖安徽16个县级城市和各个法律领域且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各类法律业务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包含1949年至今近万法律法规条文,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文等,每天更新速递。
      2014年5月正式与苏义飞律师团队(合肥知名律师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合肥法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专业网络技术,苏义飞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接受法律咨询和诉讼案件代理。
      苏义飞律师于2008年组建合肥律师第一公益律师团队,成立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法源长流、正义永存”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信念,“规范诚信、专业高效”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目标。

联系方式:
手机:15855187095
QQ:314409254
电话:65600055
Eamil:314409254@qq.com
邮编:230031
来访公交车路线 :
1、可乘12路、14路、21路、22路、131路232路、705路、公交车到“南国花园”站下即到。
2、可乘15路、109路、155路、126路公交车到“白水坝”站下,沿濉溪路向西500米即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15室找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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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大数据

华律网(www.66Law.cn)是全国知名的大型法律服务门户网站,隶属于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创立于2004年,自创建以来,一直秉承“一切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将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用户满意度放在第一位,努力做成用户心中最满意的法律服务网站。经过8年的精心经营,华律网的发展日趋成熟。我们有上万名注册律师,用户群还在持续稳定增长;我们成功为几千名律师提供了有效的网络营销解决方案,拓展了律师案源的同时扩大了律师的影响力;我们累计帮助几千万法律咨询者在线解决法律问题。华律网,已成长为全国最知名的法律专业网站之一!
华律网的运营宗旨:一切为了用户,服务至上!
华律网的奋斗目标:做专、做精、做深、做强,做最好的法律服务网站!
价值观以用户为中心:创建以来,华律网始终秉持着用户第一的理念,从而赢得了最忠诚的用户群体。
追求卓越:我们追求一种品质,坚信只有我们自己都赞不绝口的东西,才能让大家也喜欢。
务实专注:专注,持续的发展是华律网最重要的精神。
团队协作:团队协作是华律网的核心竞争力。我们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成长。
守信尽责:我们说到做到,信守承诺,担负责任。
华律网(www.66Law.cn)是全国知名的大型法律服务门户网站。欢迎各领域的朋友与华律网展开丰富多样的合作,互相合作,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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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大数据

深圳市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成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由深圳市全体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对深圳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深圳市注册的执业律师为深圳律协的个人会员;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深圳律协的主要宗旨是: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律师业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督查,开展律师的交流培训活动;协调律师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宣传律师工作、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等。

律师代表大会是深圳律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目前设置专门委员会20个: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法治深圳促进委员会、公益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促进委员会、文体与福利工作委员会、实习人员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与规则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合作促进委员会、前海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职业培训委员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设有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截至2016年3月底,我市现有执业律师9576人,实习律师1808人。其中男性律师6453人,女性律师3123人;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610家,其中,本市所542家,外地分所6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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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律师大数据

湖北省律师协会于1980年7月正式成立,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湖北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省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湖北省律师协会接受湖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接受本会指导。
   湖北省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和谐湖北、法治湖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湖北省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履行律师代表大会职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落实理事会诀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2)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3)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检查和监督;(4)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整体执业水准;(5)制订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执业中的继续教育;(6)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会员登记,进行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和实习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7)处理对会员的投诉;(8)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9)制定并实施会员奖惩办法;(10)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11)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12)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建议;(13)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14)开展文体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工作、执业责任风险保险。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6)湖北省司法厅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共经历了七届理事会,第六、七届律师协会理事会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本届律师协会现有会长1名、副会长8名、常务理事20名、理事59名及7位监事会监事。设有12个专门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和内部管理指导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律师教育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18个专业委员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国际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劵法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医疗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湖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项会议,承担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综合部、会员业务部、教育培训部。建有《楚天律师》网站,拥有律师刊物《律师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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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培训大数据

中国律师培训网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律师职业年度网络培训、大规模推进律师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广大律师群体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建设的专业性远程服务网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培训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类职业律师开展的网络培训。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制作课件并运营管理网站。

县域律师专栏
关键词:县域律师专栏

摘 要:本专栏下设有【县域律师培训专栏】,所有律师均可免费进行学习,但学习成绩不计入考核成绩,提醒各位律师注意,只有在本省站点内选课、学习才能核算、记录学分。
青年律师专栏
关键词:青年律师专栏

摘 要:本专栏下设有【青年律师培训专栏】,所有律师均可免费进行学习,但学习成绩不计入考核成绩,提醒各位律师注意,只有在本省站点内选课、学习才能核算、记录学分。
培训动态
2016-06-03 老用户登录通知
2016-04-10 中国律师培训网登陆方式及使用须知
2016-04-10 关于在【律师培训专栏】学习的学时不计入考核成绩的通知
2016-04-25 中国律师培训网的登录提示
2016-04-25 各地律师协会申报帐号标准表格下载
2016-04-10 关于西部站点四川省实习律师账户登录的密码告知
2016-04-25 年末课件学习注意事项
2016-04-25 关于2014年浙江省网络培训时间延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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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大数据

杭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91年9月,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杭州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受杭州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杭州市司法局申报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经杭州市司法局申报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现有个人会员5000余名,团体会员近400家。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开展律师福利事业,举办各类文体活动。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立16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中,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下设23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与律师有关业务规范,以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等。

   近年来,先后获得“全国大中城市社科联系统先进学会”、“浙江省行风建设先进集体”、“杭州市中介服务业示范企业”、“杭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杭州市民政局5A级社会团体”、“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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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师大数据

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2005年4月2日安徽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5月15日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
第十章 经 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安徽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省辖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团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本省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和理论研讨;
   (九)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宣传律师工作;
   (十一)编辑出版律师刊物、资料;
   (十二)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十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四)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
   (十五)建立健全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十六)指导市律师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七)发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八)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十九)办理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事务;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注册或登记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登记设立并在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省辖市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有关保障;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十)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完成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惩戒委员会可视情节予以处罚;省辖市律师协会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条“ 安徽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律师代表书面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选举、罢免本省推选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在会议开始时,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名单、会议议程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负责召集本届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选。
   主席团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理事会中连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执业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律师界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成为非本省执业律师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或成为非本省执业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六)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议案;
   (八)审查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常务理事会中连任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二)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五)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
   (六)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正常工作达三个月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在副会长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的职务,直到会长能够正常工作或选出新的会长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协会的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属于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期间,常务理事可以向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在常务理事会上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的评议、考核。会后将该报告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业务规范和标准。
  
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制培训、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本会设立专门部门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必要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调处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四十三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章执行。
  
第十章 经 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检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四十六条 会员向本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本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表彰会员;
   (三)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组织业务培训;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六)查处投诉案件,调处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七)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十)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开支;
   (十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十二)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律师代表大会。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应当成立章程修改委员会。章程修改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章程修改委员会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稿,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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