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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7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是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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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省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大全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大全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省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省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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