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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震局

福州市地震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拟定防震减灾实施方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

2、负责建立和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协助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依法建立、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

3、负责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建立和管理地震应急和紧急求援工作体系,制定地震应急资金管理方案和地震紧急物资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抗震救灾、自救、互救能力。

6、组织开展地震科技攻关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地震装备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学技术协作与对外交流。

7、承担福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点规划。

8、指导全市各县(市)地震办公室防震减灾工作

9、承担省地震局和福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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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应急管理部党委、中国地震局党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职能转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双重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建立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系、地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地震科技创新体系和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

      (四)负责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立地震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和风险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

      (五)负责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监测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六)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法开展防震减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法规规章和地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八)组织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负责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承担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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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震局

山西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山西省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山西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临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陷落地震、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八、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中国地震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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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局

安徽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1.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安徽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加强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3.建立健全安徽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4.承担安徽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5.组织编制安徽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完善和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和监督抗震设防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8.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9.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10.承担中国地震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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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震局

沈阳市地震局成立于1996年,为政府直属副局级事业单位。 2009年7月,市地震局办公地址迁至市政府公共办公区(和平区中山路)。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防震减灾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防震减灾管理政策。

(2)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统一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规划全市地震台网及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重大震情跟踪方案,并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负责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负责重大、重要建设工程、生命线系统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并监督抗震设防要求的实施;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负责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各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负责突发性地震的震情和灾情速报;负责本市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并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负责全市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7)负责建立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负责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引进、研究与开发;负责组建和指导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负责对全市地震群测群防和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实行行业管理。

(8)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指导区、县(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9)负责地震信息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科学普及工作。

(10)承办市政府和国家、省地震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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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震局

辽宁省地震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应急管理部党委、中国地震局党组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职能转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辽宁省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辽宁省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双重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建立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系、地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地震科技创新体系和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

(四)负责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立地震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和风险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保障地震应急响应。

(五)负责编制辽宁省地震监测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六)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法开展防震减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八)组织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负责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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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局

甘肃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甘肃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甘肃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甘肃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州)、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甘肃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8、承担全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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