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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其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和资料管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指导监督各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保护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负责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城市专项规划,负责编制重要地区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工作。统筹全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拟订全市地质勘查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环境调查、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地下水位变化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管理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地图和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区、县(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水利局的林业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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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能:(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中省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査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实施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査、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管理,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査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査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ー)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査评价及隐患的普査、详査、排査。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ニ)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根据授权,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中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县、开发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牵头负责全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

(十六)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

(十七)负责森林、湿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等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栽。指导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草原和基层林业基本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产业质量监督。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

(二十)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监督、协调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开展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对外合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对外合作条约、协定在全市的履行工作,参与处理涉外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事务。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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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主管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正处级市政府工作部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30个处室,9个局属单位。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统筹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和指导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拟定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和指导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按照职责指导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等“一书四证”。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检查地质勘查活动,指导监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合作。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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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成委发〔2019〕2号)和《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成机改〔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区(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协调相关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负责编制或衔接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或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制订相关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下达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指导郊县(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资源利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权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   

 (十四)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对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督察、监察。依法查处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审批便民化服务等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简称市公园城市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规划,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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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苏州市委、昆山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昆山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和地名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其他专业和专项规划;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

(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规划项目的实施;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四)负责全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实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管理制度。

(六)负责全市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的实施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订城市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运用;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规范、规程和办法;

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信息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队伍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二)对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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