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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

杭州市气象局主要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防御工作。

(四)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设;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五)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承担浙江省气象局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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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局

北京市气象局由北京市国家气象系统各级管理机构实行上级主管气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标准化工作和涉外气象活动。

3.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组织制订和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5.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6.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市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统一领导和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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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气象局

东莞市气象局既是广东省气象局的下属单位,又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主管气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上级业务部门为主与本级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下设办公室、业务科、行政执法办、气象台、防雷设施检测所等科室。

目前已在全市建有1个人工观测站、100个自动气象站,还建成了以卫星通信为主、地面公用数据通信网为辅的气象业务和政务通信体制及高速宽带通信网络,传递分发气象信息。对外提供非常丰富的产品,包括短时(0-12小时)天气预报、短期(三天内)天气预报、中期天气预报(4-10天)、长期(月、季、年度)天气趋势预报、森林火险、城市火险、防火气象预报警报、农业气象情报预报、气候诊断与评价和环境评价。另外,气象部门还提供城市空气质量等与公众生活、交通、经济紧密相关的专业气象预报。

准确的天气预报,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经济损失,而且可以极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东莞气象事业始终坚持为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服务作为气象工作的根本宗旨,以“主动、及时、准确、科学、高效”为职业宗旨,日日夜夜严密监视天气变化,为全市提供准确的天气预报,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紧急警报以及台风、暴雨、寒冷等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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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

湖南省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能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省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等。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 承担中国气象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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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气象局

台州市气象局始建于1962年,历称台州中心气象服务站、台州专区(地区)气象台、台州地区气象局。1994年撤地建市,改称台州市气象局,2002年从临海迁至椒江。下辖11个气象局(站),其中1个国家基准气候站、1个国家探空站、3个国家一级观测站、4个国家2级观测站和1个国家农气网点站。

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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