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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贫

湖北省扶贫办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的政策、法规、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老区贫困地区开发扶贫开发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各种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大全,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和物资,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 
  (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考察、论证、筛选、审定扶贫信贷开发项目、财政扶贫项目、世行扶贫项目和其它外资扶贫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老区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项目的安排;加强同老区建设促进会大全、扶贫基金会大全的联系。 
  (七)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协调国家机关在鄂驻县扶贫工作,组织协调省内外对口帮扶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捐赠的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八)按中组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大全的要求,协助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大全开展对中南地区的扶贫培训工作。 
  (九)负责全省的贫困状况监测和扶贫统计工作,分析老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状况,深入老区贫困地区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大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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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工作职能: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省级领导联系贫困县服务工作;承担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扶贫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实施扶贫改革有关工作。

规划财务处(革命老区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减贫标准的制定和目标任务分解;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负责指导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负责全省扶贫对象档卡管理;负责全省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扶贫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革命老区扶贫工作;协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参与开展区域性扶贫开发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开发指导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开发产业相关政策,指导全省产业扶贫工作,负责重大产业扶贫工作的协调推进;协同推进金融扶贫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行业扶贫处。负责全省行业扶贫工作;协调推动行业部门扶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协助做好行业部门的相关考核工作。

社会扶贫处。负责全省社会扶贫工作; 负责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结对帮扶、对口帮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性扶贫社会团体工作。

宣传教育处。负责扶贫开发宣传、门户网站管理、舆情检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负责全省扶贫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考核评估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评估及贫困县退出检查评估;协助做好对相关市县党政正职履行脱贫攻坚责任的考评工作。

督查巡查处。组织开展扶贫领域督查巡查工作;承担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群众工作处。负责扶贫领域信访问题的办理及重点事项的核查工作;负责受理基层群众咨询;负责群众服务平台和举报投诉机制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做好扶贫信访和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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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贫办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57号),设立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政府主管扶贫开发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拟订扶助补偿办法。

(二)研究拟订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识别扶贫对象,对扶贫对象和扶贫重点县实施动态管理。

(三)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全省扶贫开发考核工作。

(四)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备案、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全省移民搬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扶贫移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负责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指导行业扶贫工作。协调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和监测工作。协调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省社会扶贫工作。负责国家有关部委在陕定点扶贫的联络工作;组织协调省内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军开展帮扶工作,组织动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富县帮穷县工作。

(九)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外资扶贫项目。

(十)负责全省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计监测和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全省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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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厅级),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部门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省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二)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提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拟订中央、省下达的各类扶贫资金与项目的分配方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与项目的备案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承担省外、境外帮扶我省的联系、协调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省直机关、中央在黔单位及驻黔部队的定点帮扶工作。
(五)负责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连片开发工作。
(六)统筹、协调信贷扶贫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龙头企业的资格审核、引进和扶贫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科技扶贫和生态建设工作。
(七)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八)负责协调、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九)组织开展扶贫开发的统计、动态分析、宣传教育和经验交流工作。
(十)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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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贫困状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拟订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检查资金、物资的使用状况。
(四)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联络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部队、院校和外省(市)对口帮扶贫困地区;负责社会各界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产业化扶贫工作,协调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储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极度贫困人口易地开发工作计划。
(六)负责收集国内外扶贫开发信息,组织扶贫开发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扶贫开发的宣传。
(七)负责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和管理外资扶贫项目,组织协调有关扶贫开发的出国招商、考察工作。
(八)负责科教扶贫工作,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科技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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