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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省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配合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贵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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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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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 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 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城、流域、饮用水水源地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城、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地方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査评估、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省委、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省有关部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承办生态环境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省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省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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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本省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建立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对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定期集中督察和日常监察。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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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1号)、《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7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云编〔2019〕7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生态环境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的批复》(云编办〔2020〕79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组织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

  三、综合处

  组织起草全省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云南省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和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

  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处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生态文明建设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大气环境处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三、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负责统筹协调厅内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对外交流合作处

  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省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十七、生态环境执法局

  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州、市行政区域执法的督办查处。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执法事项,组织开展执法稽查和应急调查。

  十八、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一办公室

  负责对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和文山州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九、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二办公室

  负责对玉溪市、红河州、普洱市和西双版纳州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三办公室

  负责对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和临沧市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一、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四办公室

  负责对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和迪庆州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二、机关党委(行政体制与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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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有关跨设区市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我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全省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制度,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设区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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