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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商局大数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质量立市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本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本市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本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本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并实施监督。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市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并实施监督。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管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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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四)承担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相关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的印制和使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八)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和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修)订、审批、发布和实施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管理和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依法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
(十三)承担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监督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十四)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五)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十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九)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负责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负责制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二十二)负责开展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二十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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