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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工商局大数据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营造公平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马鞍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调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食品行政许可。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十)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许可,严格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零售、药品使用、化妆品经营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

     (十一)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检验工作。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县(区)、开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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