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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局大数据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市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局级。市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工作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协同发展。

(二)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及调处。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负责对商标的印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

(三)承担规范本市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促进本市知识产权运用。拟订本市知识产权运用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指导和规范专利技术市场,指导规范专利权、商标权转让、许可、备案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金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推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军民融合。

(五)负责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承担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统计分析工作。

(六)统筹协调本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制定本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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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大数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

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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