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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教育局大数据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拟订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级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归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六)指导教育系统各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和维稳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七)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管理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指导、协调高等教育和师范教育;指导、监督、管理教育招生和考试工作。

(八)统筹指导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和职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九)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中小学教材教辅、幼儿园教学用书使用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实施;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教学装备的配备。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认定校外教育实践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普活动基地和职业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等工作。

(十二)负责教育系统涉外项目和事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联系。

(十三)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学校教育督政、督校工作;指导、协调教育强区(县)实施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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