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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财政局大数据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是主管全区财政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有11个科室,即: 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政监督科(绩效管理科)、预算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社会事业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政府采购管理科(资产管理科)、会计科。下属参公单位有: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财政所、上海市青浦区国库收付中心。事业单位有:上海市青浦区财务会计金融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青浦区财政局是青浦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财政资源配置职能、财政收入分配职能、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职能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 
(一)、在区委、区府的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对本区财政工作实施管理。 
(二)、贯彻执行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财政工作的政策、实施细则和办法。 
(三)、根据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区中长期财政工作规划,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报告;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项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 
市财政信息工作专题会议在青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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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本区宏现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科技、教育、社会保险等改革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订;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区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作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积极支持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举措的实施。 
(五)、贯彻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区与镇(工业园区)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六)、管理和监督由区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卫)、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受市局委托,协助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八)、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按时足额入库。 
(九)、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党员参观“城市新印象”大型主题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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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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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政局大数据

上海市财政局是主管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主管本市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上海市财政局协同各区县政府对各区县财政局实行业务指导。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市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上海市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260名。
(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政征收管理,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民生改善支出,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三)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财税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本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报告;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项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
(三)根据本市经济税源、预算收入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市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收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掌握税收动态;加强税收稽查,开展税法宣传,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四)参与本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拟定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组织实施积极支持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举措。
(五)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彩票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
(六)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的向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施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八)负责本市各项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
(十)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四)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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