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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环保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全市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订全市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解决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全市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查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辐射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发展规划。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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