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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水利局大数据

东营市水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行政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务工作政策,(办公室)提出有关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财务科)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发展规划科)

(二)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水资源管理科)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规划科)负责市级水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财务科)

(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资源科)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水资源科)

(六)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水库的治理、开发、保护与综合利用;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建设管理科)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协调组织、调度督导等工作;承担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七)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协调落实南水北调等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区专项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及后期扶持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建设管理科)

(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水资源科)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供排水管理科)

(十)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供水、中水利用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二次供水及中水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供水和中水利用价格调整意见;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供排水管理科)

(十一)指导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调整意见;负责监督检查排水、污水处理规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协调跨区域污水处理设施互联互调及运行管理工作。(供排水管理科)

(十二)负责全市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贯彻水务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发展规划科)指导水务系统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办公室、人事科)

(十三)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防潮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及指导协调工作。(供排水管理科)

(十四)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县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及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科)

(十五)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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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水务局大数据

大连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水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贲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市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中央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用水规划,提出有关水务价格和收费的建议,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指导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河流、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务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全市河(库)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河(库)长制相关工作。

(十六)对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承担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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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水务局大数据

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加挂市湖泊局牌子。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市水务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建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建设年度计划。
  (四)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务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六)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负责排水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城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城市排水工作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维护及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八)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依据批准的规划和建设体制,统筹推进或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城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营情况。负责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
  (九)负责供水行业管理。拟订供水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供水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菅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负责全市移民接收、安置等方面的管理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和仲裁跨区的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十四)开展水务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早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六)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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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大数据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上海市水务局是主管全市水务和海洋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海洋局牌子。

上海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水务、海洋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除涝规划、污水污泥处理规划、雨水排水规划等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组织编制市属水务、海洋建设规划、计划,提出水务、海洋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务、海洋的价格、财务等建议,参与对水务、海洋管理资金使用的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滩涂保护和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管理工作。

(七)负责供水行业的管理。组织编制供水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的监控和自来水供应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负责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调度的监管。负责组织市属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纳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排放单位。

(九)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的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湖泊、江海堤防管理,参与水务建设市场管理,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监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管。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海岛、海岸线和领海基点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理。

(十五)指导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和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水务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指导重要水务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七)开展水务、海洋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水务、海洋相关信息化建设。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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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水利局大数据

 无锡市水利局部门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水利发展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要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江河湖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以及重大调水活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蓝藻打捞处理与湖泛防控工作。编制太湖蓝藻打捞与处置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蓝藻水华、湖泛巡查监测、控制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七)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八)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圩区治理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五)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六)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县)区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承担无锡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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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水务局大数据

哈尔滨市水务局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务行业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市级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跨区县(市)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监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提出中央和省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水利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负责权限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组织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节水技术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协调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交流,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监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主要江河湖泊、城市内河和人工水系、滩涂的治理、保护和利用。组织推进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监督具有控制性和跨区、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推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推进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监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技术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ー)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査考核,落实市级以上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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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务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是负责该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加强统筹该市城乡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应急水源地管理、再生水利用、污水处理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市水务局设15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90名。

 一、负责保障本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战略规划。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和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南水北调规划、防洪规划,参与编制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本市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四、负责本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含矿泉水和地热水)和水影响评价(含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水价管理、改革和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制定本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六、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供水、排水行业特许经营。指导农民安全饮水工作。

  七、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有关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组织制定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九、指导监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南水北调北京段干线及市内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十、指导本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和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水库、湖泊、河流等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河长制工作。拟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督查、考核。

  十三、指导监督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协调推进水务区域合作、对口支援与协作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五、依法依规负责本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开展本市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拟订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水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水务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落实本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涝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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