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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环境局大数据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代拟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三)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环境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打造美丽中国扬州样板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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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生态局大数据

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

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

2. 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

3.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职称管理、出国(境)政审和退休干部等工作。

4. 承担区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5.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生态保护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1.负责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配合编制苏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起草生态环境政策。

2.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污染物总量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承担全区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3.负责拟订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协调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和“三线一单”项目划定工作。

4.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5.承担太湖水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负责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承担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日常工作。

6.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配合监督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上级下达和本级水污染防治(含太湖)、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区域补偿、自然保护专项资金及其他本部门所涉业务相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三)法制宣教科(科技合作科、安全生产监督科)

1.负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4.负责推行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信息、数据管理和平台建设等;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局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5.负责局环境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指导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6.负责党务工作,开展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四)污染防治科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综合治理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环境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建立对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建立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配合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

3.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4.负责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电镀行业整治;承担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核算及减排工作。

5.管理大气、土壤、农村环境、噪声等上级下达和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资金及项目,组织申报并检查验收;负责项目资金财务审计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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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生态环境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委办发〔2019〕41号)、《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20〕78号)、《中共无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委编办发〔2020〕116号),制定本规定。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无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机构。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局队合一”,设置一套职能机构,配备一套领导班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驻地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
(三)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减排计划,按权限对辖区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四)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五)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
(七)指导协调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开展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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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环保局大数据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是南通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设部门:(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技术职称(等级)评审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综合绩效考核;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任清单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法规标准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等工作;负责司法联动协调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编制管理工作。

(四)财务与审计处。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业务培训、普法宣传;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境外生态环境非政府组织在通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综合业务处。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对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综合监督处。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对接组织协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巡视(察)、审计等工作,承担交办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后续相关协调工作,提出实施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的意见建议。

(八)安全生产监管处。牵头拟订本部门、本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规划;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参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综合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水污染减排、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承担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何甜甜 电话:59002810

(十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负责全市重金属减排工作;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服务处)。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审批,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污口设置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六)科技与监测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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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保局大数据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是南京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区域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二)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三)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在编制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对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负责环境综合整治与应急管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市、区长(园区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和稽查工作。对污染源排污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排污申报核定,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负责环境信访投诉的办理、分转与督办。

(六)组织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负责落实国家、省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统计公报。

(七)负责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申报登记、转移和经营许可等制度;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协调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九)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与科技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标准与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指导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联系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保产业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协调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负责环保资金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费征收计划,监督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组织重大项目申报,监督实施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评价与公开工作。

(十二)指导各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区(园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指导业务工作,监督执行情况;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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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环境局大数据

海安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賠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査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恋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ー)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査。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査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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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环保局大数据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7〕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声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级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经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储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为管理服务的专项监测等工作。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判、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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