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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态环境厅大数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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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大数据

山东省环保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省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省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协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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