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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环保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1号)、《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7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云编〔2019〕7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省生态环境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责的批复》(云编办〔2020〕79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组织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

  三、综合处

  组织起草全省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云南省低碳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和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

  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处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生态文明建设处

  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大气环境处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三、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负责统筹协调厅内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对外交流合作处

  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省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十六、宣传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十七、生态环境执法局

  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和跨州、市行政区域执法的督办查处。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执法事项,组织开展执法稽查和应急调查。

  十八、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一办公室

  负责对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和文山州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九、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二办公室

  负责对玉溪市、红河州、普洱市和西双版纳州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三办公室

  负责对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和临沧市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一、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督察第四办公室

  负责对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和迪庆州区域范围内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二、机关党委(行政体制与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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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保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省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九湖流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编制九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拟定九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执行。组织九湖和重点流域水体水质规范性环境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及防治情况公告。负责对九湖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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