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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局大数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9〕15号),设立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加挂天津市文物局牌子。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为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文物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政策、法规及规章。
(二)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指导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广播影视宣传、创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广播影视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广播影视交流及宣传工作。
(六)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管理、指导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依法监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组织实施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实施文化、广播影视和文物科技发展规划,推进科技信息建设,负责监管广播影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二)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和频道频率的技术规划、管理;负责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三)监管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引进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指导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规案件、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五)管理、指导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指导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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