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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旅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旅游局(以下简称省旅游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和旅游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第二条 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省基层文化和旅游工作。

第三条 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省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第五条 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省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第六条 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第八条 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承担省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核。

第十条 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山西文化走出去。

第十三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第十四条 牵头办理与文物领域紧密相关的重要事项,与省文物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第十五条 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职能转变。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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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局大数据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及人才队伍建设。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相关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漳州优秀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相关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监管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道、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会流散文物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承担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市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出口等。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负责记者证有关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内容,信息网络传播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监管;负责对辖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负责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及设施安装单位的管理;推动电影事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管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负责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实施和产业对接,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各县(市、区)文化、文物、旅游、新闻出版和广电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一)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台港澳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对外,对台港澳文化、旅游交流项目的各项事务。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出版环节动漫作品及影视和网络视听中动漫节目的监管,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实施监管。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以及依法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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