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蚌埠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5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蚌发〔2019〕1号),规定成立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和指导县(区)办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等。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质量发展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管,负责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管。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一)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广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承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
(十六)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