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是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决定,于1994年9月在原中山市税务局的基础上分设组建而成,是主管中山市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市局机关位于中山市东区兴中道55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监督,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的进出口产品税收的征退税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本地区国家税务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财产的管理;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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