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情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要在当地农业局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