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40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
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
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
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市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
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市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省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管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协调开展全市控烟履约工作。
(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处理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事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八)组织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一)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指导医学学科建设、科技平台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十三)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侨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五)承担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六)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七)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