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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统计局,正厅级建制,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制定全省性的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方案,核算全省及各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省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设区的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管理省设在各市、县的调查监测中心和调查队,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及省财政提供给市、县以及乡镇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内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统计局受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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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等有关方面的职责。

(二)强化统计新闻宣传、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数据解读及统计服务工作。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及大数据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市(区)国内生产总值,编制全省资产负债表,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专项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事业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省级部门和地方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经费;负责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中央事业费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并指导全省统计系统人员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健全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并管理陕西宏观经济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在全省统计系统组织、应用和推广计算机、网络和应用软件技术,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监控体系及网络应急保障体系,实时监控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的安全;加强大数据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十一)监测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示范镇、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第一产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等方面的调查;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如实反映各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组织实施全省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实施监测,反映扶贫开发成果;建立并组织实施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准确反映全省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十二)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搭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为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供服务。

(十三)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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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浙江省统计法规、规章,在立法权限内组织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市)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开展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普查和大型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做好全市人才资源统计工作。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六)统一搜集、整理、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和协调区县(市)、市级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管理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协助区县(市)党委管理区县(市)统计局正副局长、总统计师。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市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管理区县(市)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和省级、市级统计事业经费。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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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有关地方统计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省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省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及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省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管理省属地方调查队,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或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及省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际及省际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指导统计学会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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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

太原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健全完善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方案。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市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管理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核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核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监督管理统计事业经费。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领导干部。指导各县 (市、区)、开发区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实施。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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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统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8号)

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办〔2019〕34号),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和管理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市及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金融、交通运输、邮电、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地质勘查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市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落实全市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二)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

(十三)协助管理省统计局驻本市和县(市)区调查机构。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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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统计局

无锡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制度,组织核算全市及市(县)区地区生产总值。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工作,汇总、整理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社会发展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 
(五)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各类统计监测和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依法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地区统计基础建设。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受委托管理江苏省统计局无锡调查局,协助管理各市(县)区统计局局长。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收集、管理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无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落实全市统计法治责任,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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