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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8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挂牌。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张效廉,省政府副省长程志明,新组建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全体干部参加挂牌仪式。

主要职责:

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含文物、博物馆工作,下同)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跨地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省内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

(十三)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宣传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监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四)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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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二)拟定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统筹指导区域性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展规划项目建设情况的分析评估和督查工作。

  (三)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等各门类艺术和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及与其他领域融合发展。

  (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

  (十)拟订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和协调查处全省、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青海文化和旅游走出去。

  (十三)管理省文物局。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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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全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及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规范全省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全省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省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监管及相关资质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省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与信息化建设。

(九)指导全省各级地方志工作。拟订全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志书、地方史和综合年鉴的编纂,并实行备案管理。指导省级各类部门志、专业志及专业年鉴编纂。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十)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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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文化和旅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省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城旅游。

(四)指导、管理相关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福建优秀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相关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台港澳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对外、对台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项目相关事务,推动福建文化走出去。

(十二)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福建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

(十四)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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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自治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管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内蒙古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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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文物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 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 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省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 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参与指导有关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 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全省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 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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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简称文化和旅游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推动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巴蜀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统筹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四川省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及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文化旅游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管理四川省文物局。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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