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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物业管理、燃气、建筑等行业以及房屋安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以及住房租赁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四)负责拟订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勘察设计、燃气、物业管理等行业以及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七)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承担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协调、督促、管理等职责。

  (十三)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

  (十五)研究提出住房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住房建设局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力度,全面推动住房新政落地实施,着力解决住房建设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十八)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局承担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和信息共享工作。市住房建设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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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苏州市吴江区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办公职能部门及职责:(一) 党政办公室(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局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计划,协助局党委考察、选拔、推荐中层干部;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干部档案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养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组织工作和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出国(境)团组的上报审批和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落实老干部政策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的组织协调,上情下达,文字材料,安全保卫;处理局党委、行政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行政公文的草拟、文件审核和文电处理;负责对外联络、政务信息、督办、档案、保密、接待等后勤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报批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准实施后的解释、汇编工作;负责计算机局域网络、信息、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起草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上报全局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及决算,审核上报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全局各类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和结算;负责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审核和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定期开展本系统各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负责对各单位的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局的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资产核算及清理工作;负责全局的统计工作,按时汇总上报各类报表。(三)行政服务科承担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开发、房产管理、住房保障、城乡拆迁、工程建设档案、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交易、房屋租赁管理、地震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相关管理服务职能。(四)村镇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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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代拟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检查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督管理房产测绘工作。

(四)承担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公房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房解危,监督管理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指导监管物业管理活动。负责归集市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六)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市相关开发区(园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提供的工作资料进行审核。

(七)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县(市、区)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八)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

(九)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指导城镇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热力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公共供水用水计划。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日常管理,协调数据更新、维护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负责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责任。拟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扬州古城保护名录,建立古城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编制古城保护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

(十二)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十四)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国家、省级优质工程。

(十五)承担全市人防指挥通信建设的责任。拟订市人防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和城市防空袭方案,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指导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障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组织指挥全市人民防空行动。负责指导人防专业队伍、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防信息化及警报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人防演习。完成市国防动员委员会部署的工作。

(十六)承担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管理。

(十七)承担监督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市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负责直管古典园林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负责国家、省园艺博览会的相关工作。

(十八)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的责任。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提出地震预测意见,负责震情会商和震情速报。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台站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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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发展规划。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负责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白蚁防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建议。

    (四)负责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指导监督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五)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

    (六)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与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编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与房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具体负责结建式、兼顾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即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指导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和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工作。组织建筑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九)负责规范、指导城乡建设的工作。参与协调指导住建领域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村镇规划,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牵头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燃气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供排水行业管理和行业特许经营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体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 规划、审批、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和维护等工作;指导供排水安全生产和城镇节约用水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地方性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 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扎实做好宜居城乡建设和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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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拟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行业个人执业人员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履约纠纷和劳资纠纷协调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和危房处理,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发布建材价格信息。

    (五)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承接住建监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六)负责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管工作。牵头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和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拟订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指导和监督各园区、镇(街道)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九)负责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十)组织、协调建筑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协调、开展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关培训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有关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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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建设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负责市区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监管。

(三)承担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租金、租赁和养护修缮管理;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组织市区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六)承担全市房屋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市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统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处理市区私有房产历史遗留问题。

(七)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参与国家、省、市在市区大中型项目的选址、审查和验收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九)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组织编制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震灾损失评估管理;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的对策和建议。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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