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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

王先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82 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市林业局副局长1名。科级领 导职数 38 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21 名(含机关党委专 职副书记 1 名、工会主席 1 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17 名。

主要职责:(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及运行。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湿地修复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修复的有关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森林、湿地、风景名胜区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林地、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承担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十二)负责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全民义务植树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基础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开展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测绘等行业资质与信用管理。 
(十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科研科技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监督检查市(县)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违法建设规划影响程度的认定。
(十七)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严格执行管控制度,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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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房产交易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上级城乡规划政策,负责编制全县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以及建设工程批后的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初审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指导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七)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上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林业违法案件。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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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办〔2019〕75号)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派出机构9个: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铁新城分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高铁新城分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分局。所属事业单位12个:长沙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土地整理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自然资源交易事务中心、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长沙市城市规划研究室、长沙规划展示馆、长沙市地质灾害监测评价中心、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长沙市土地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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