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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和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细化落实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运用和维护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实施监管制度。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承担接受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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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隆昌市机构改革方案》(隆委发〔2019〕10号)和《关于<隆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隆机改领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隆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隆昌市林业局牌子(简称市林业局)。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内江市委、隆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管理,监督管理土地供给和规划实施。依法纠正违法违规项目和建设行为,配合上级派出督察。
  (八)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按权限查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九)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自然资源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编制全市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和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火险信息。
  (十八)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十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市林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二十一)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二十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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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阳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阳江市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城乡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申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和规划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批后管理和监管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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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51号)的规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拟定有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政策文件,并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七)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全市城市设计工作。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许可、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九)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规划统筹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湿地、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乡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利用。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编制海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管理。编制海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编制并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二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地名、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林业的监督管理和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要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二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管理林业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九)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组织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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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研究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工作。研究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依照职权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勘界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制定和完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配合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镇(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六)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组织指导全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含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制订和更新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政策指导。

(七)贯彻实施省建立的空间规划体系,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推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和海洋功能区划等控制线。配合划定海洋资源保护线、围填海控制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对本市各类综合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进行审查。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配合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政策措施,负责对建筑用砂石土(不含河沙)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协助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报批。负责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海洋预报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负责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海洋强省重大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海洋、海岛发展规划并实施;负责全市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和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合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政策宣传,结合人才引进战略,培养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项人才;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督促检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制度,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调查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协助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和应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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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及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措施。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城市发展,提出近期和远期城市发展战略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负责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指导村镇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基础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基础设施的近、远期发展策略和建设规划的编制研究。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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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威海市文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威海市文登区委、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文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定本规定。

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威海市文登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牌子。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运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按权限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地、草地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全区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林地管理,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草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五)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地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区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七)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区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监督。组织查处林业违法案件。

(二十一)负责管理区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市和全区林业资金的使用。监管区级国有林业资产。负责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编制区级林业部门预决算,提出区级林业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负责全区林业统计工作。

(二十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测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十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

(二十四)负责本部门城市国际化相关工作,按照城市国际化战略要求,组织、策划、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城市国际化各项工作。

(二十五)指导本行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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