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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局

广西海事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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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事局

宁波市海事局是负责相关海事行政许可、批准、确认等项目的受理、审批工作的处室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负责局机关权限范围内各类海事政务办理的受理,承担相关证书、文书及批准文件的制作发放。

3.根据授权承担局机关权限范围内各类海事政务办理的初审、复审和审批工作。

4.负责相关空白证书、文书的保管工作。

5.承担局机关政务办理相关收费工作。

6.负责海事政务协调和海事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7.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党群和精神文明等工作。

8.负责海事政务办理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并按时做好存档移交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科主要职责:

负责政务中心行政、党务、后勤保障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政务中心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稿;承担政务中心党组织建设、文明创建、文化建设等日常工作,负责新闻及政务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执法督察和海事履约管理推进实施工作;负责政务中心相关财务管理、综合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业务科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局授权的相关海事行政项目的初审或审核审批;负责接收海事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负责将受理后的申请转送相关的业务部门办理,并负责催办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办理工作;负责将办理结果(意见)反馈海事行政相对人;负责空白证书领取、证书制作和证书(件)的发放工作;负责提供海事行政业务咨询服务;负责业务档案建立和台账归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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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

海南海事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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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于1999年6月18日正式成立,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厅级行政机构,对所辖海区和港口水域的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一直以来,我局以持续发展为主题,以科学管理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确保辖区“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着良好服务。

同时,上海海事局还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和谐安全管理氛围,力图运用先进信息化手段,打造海事服务平台,不断寻求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默契配合。借助本网站,希望能够成为我们彼此沟通的桥梁,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信息公开与在线服务,接受航运界对上海海事的监督。

希望您经常浏览我们的网站,还欢迎您通过“局长信箱”与我直接联系,对上海海事工作和海事网站的建设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代表全体职工向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海海事局主要职能:(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 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 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 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 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 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 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 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 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薄 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 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 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 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 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 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线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 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 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 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 (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 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东海辖区海上巡航执法和航海保障的行政 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辖区海事公安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 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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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成立于1999年7月,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天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管理北海航海保障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具体负责在天津管辖水域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和水上安全通信的管理职责;负责辖区的海上石油平台设施和相关船舶的管理工作;作为中国北方海区航标测绘主管机关,负责从北纬35度线以北至鸭绿江口5967公里海岸线的中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管理、港口航道测绘管理工作。

天津海事局作为天津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秉承“航运更安全,运输更便利,海洋更清洁”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水运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为下列A、B、C、D、E、F、G、H、I点顺序连结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及海河二道闸以下海河水域:A:歧河口38°37′00″N/117°30′00″E;
B:38°37′00″N/118°13′00″E;
C:38°18′00″N/118°48′00″E;
D:38°18′00″N/120°20′00″E;
E:38°30′00″N/120°20′00″E;
F:39°08′00″N/120°10′00″E;
G:38°50′00″N/118°40′00″E;
H:39°00′00″N/118°05′00″E;
I:三间河口约39°14′00″N/118°04′00″E。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航海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定本辖区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按照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考试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种类、等级,负责天津地区所有海船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船员服务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海员出入境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以及考试、发证工作。
负责天津地区所有海船和主要在天津港区营运的内河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审批高速客船安全操作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垃圾管理计划、货物系固手册等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和文书。
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监督执行国家强制引航制度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监督工作;监视港区水域污染情况,拟定和执行港口油污应急计划。
负责辖区内禁行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审核和航行警(通)告发布;审核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的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港区内使用岸线涉及水上交通安全时对工程进行审核;负责执法船艇的管理调度和水上巡逻。
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 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维护工作,对重要航区实行交通管制。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授权,负责一定区域内的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审核、监督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船员和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海上干线公用航行和主要港口航标的管理和规划建设,编制航标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的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主要港口及其附近水域、沿海重点航道和港湾、锚地及其他指定水域的检测和基本测量,通报海区变化情况,编辑、绘制和发行港口、航道和锚地检测图及航行图集;负责辖区内主要港口及指定水域的潮汐、潮流等水文情况的观测和资料收集。
负责管理辖区内水上通信机构工作,承担有关船舶遇险及无线电通信业务。
管理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基本建设、财务、人事、劳动工资、教育、科技、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管理等工作。
承办有关法规规定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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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

山东海事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北海辖区海上巡航执法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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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0号文件”于2000年7月26日正式成立,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厅级单位。江苏海事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执法权。辖区包括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与港口,其中长江干线连同捷水道岸线全长约550公里,沿海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8.6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
分支机构直属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下设常州海事局、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扬州海事局、江阴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南通海事局、泰州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如皋海事局等十二个分支机构。
江苏海事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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